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朝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
首先,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人的户籍必须在教坊司有记录,京师官妓由教坊司派宦官进行直接管理,地方官妓则委派地方官吏管理。入籍的妓女由教坊司审核后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纳税。纳税后还要到官府领取凭证,以便清查。这种制度不但能够保证官妓人数相对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地方官员任意准妓为良或逼良为娼。
其次,京师官妓采用买卖制度和义务制度两种经营方式。义务制就是无条件到官府去“应官身”。应完后官府会给你安排工作内容,比如进宫表演文艺歌舞或参加大型的歌舞庆典活动。要是有外国使节来访,官妓还必须把这些老外伺候好,而且没有工资和小费。
最后,地方官妓的规则和宋代一样,也是只能歌舞佐酒,不准“献身”。事实情况是,官妓被迫侍寝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官妓中,才貌出众可不是什么好事情,大家都想要你,你不能拒绝,因此,你每天的生活不是在床上就是在去往另一张床上的路上。
到了明朝朱元璋时期,妓院也曾官办过,如刘辰《国初事迹》载:“明太祖设富乐院于乾道桥,以大火复移武定桥。”这本是政府给官员建设的娱乐休闲场所,但有些人上班不去衙门,直接去洗桑拿找女人什么的,时间久了,政令废弛。
鉴于此状,明朝政府于是下令禁止官吏嫖娼,违者重罚——“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可官员如果这么长时间憋着对身体也不好,身体不好就没法去办公,同样影响国家机器运转。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朝廷又规定,官员可以拥有三妻四妾,数量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而定。至于官妓,也没有废除,“只容商贾出入院内”,开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就意味着,代表官府形象的人民“父母官”,面对妓院只有干瞪眼的份儿。
不过,法令虽严,史书上仍有官吏狎妓的记载。
清雍正朝,皇帝终于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从此以后,官员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即使暗地里嫖,政府也不会给你报销。好在现在有的官员聪明绝顶,逐渐用情妇或二奶代替官妓,反正效果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