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追问人生》功利(10)

关于此点,我们于下章另有讨论。不过就上所说,我们亦可见,无论“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自然底,或是人为底,这种调和,事实上总是有底。因有此种调和,所以只须各个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他们即可组织复杂底社会,创造光辉底文化。这种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事实上大多数底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我们的现在底社会,事实上大部分是这一种人组织底。

我们的现在底文化,事实上大部分亦是这一种人创造底。

上所说后一派底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底看法,正是代表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底看法。无论国家社会,法律道德,是因何有底,如何有底,人在国家社会中,合乎法律道德底行为,事实上总是与行为者有利底行为。我们说:在功利境界中底人的行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为目的。这不是说,他的行为,都是损人利己底。他亦可有损己利人底行为,但他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些行为,往远处看,亦是对于他有利底。例如西谚说:“诚实是最好底政策。”诚实底人,有时可以吃亏。但往远处看,诚实底人,终是占便宜底。他至少可以得一个诚实的名誉,即此亦是一利。

一切利他的行为,都可以作为一种利己的方法。古今中外,所有格言谚语,以及我们的《新世训》,虽都是“讲道德,说仁义”,但大都是以道德仁义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老子书中,有许多地方,都把合乎道德底行为,作为一种趋利避害的方法。如说:“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无私不争,是合乎道德底行为,但老子都将其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

因此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以为人之所以愿有有道德价值底行为者,正因其可以使有此等行为者得快乐,或得利。人应该求別人的利,这是一个道德律。但人为什么愿遵照此道德律,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说,正因求别人的利,亦正是求自己的利的一个最好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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