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底作品,虽不是只凭自发底艺术活动所能造底,但有此种活动者的境界,则可以是自然境界。关于道德底行为,则与此有不同。严格地说,只有对于道德价值有觉解底,行道德底事底行为,始是道德行为。因此有道德行为者的境界,必不是自然境界。艺术作品是艺术活动的结果,其结果有艺术价值,但艺术活动的本身,则不必有艺术价值。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则即在其行为本身。其行为本身若不是为道德而行底行为,则其行为只可以是合乎道德底,而不能是道德底。一个人可以凭其兴趣,或天然底倾向,而有艺术底活动,但严格地说,一个人不能凭其兴趣,或天然底倾向,而有道德底行为。此种行为,可以是合乎道德底,而不能是道德底,有此种行为底人,是由道德行,而不是行道德。
康德在此点有与我们相同底见解。他以为真正道德底行为,必是服从理性的命令底行为。若是出于天然底倾向,而不得不然者,则其行为虽可以是不错底,但只可称之为合法底行为,而不能称之为道德底行为。例如一人见孺子将入于井,而有自发底恻隐之心,随顺此感,而去救之。另有一人,则因有仇于孺子之父母,坐视不救。从二人的行为的外表看,前一人的行为是不错底,后一人的行为是错底。但就二人的行为的动机说,后一人的动机固是不道德底,但前一人的动机,亦不是道德底。所以前一人的行为,虽是不错底,但只能说是合法底,而不能说是道德底。上文所说自发底合乎道德底行为,都不是自觉地服从理性的命令行为,所以其行为,虽很合乎某道德规律,但不能说是道德底行为。用康德的话说,其行为只是合法底。用我们的话说,其行为只是合乎道德底。
或可说,这一种说法,似乎是太形式主义底。我们若予道德底行为,下一定义,以为必须对于道德价值有觉解,为道德而行底行为,方是道德行为;则自发底合乎道德底行为,当然不能说是道德行为,但何必与道德行为以如此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