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与常无》与林老师对话(17)

●李远芳: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您讲经济学的方法论,是讲一个理性的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选择他认为最好的。我们根据这个“体”得出理论来解释现象,然后放到现实中去检验,我们可以说,如果这个理论与现实相符,那么就是被证实了,也可以说,如果与现实不符,就是证伪了。您觉得理论是被证实好还是被证伪好?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经济学研究的范围问题。如果根据经济学的方法,我们可以将犯罪看做最大化的结果,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林老师:第一点是说证实好还是证伪好?我接受波普的说法,理论不能被证实,只能不被证伪。一个理论的推论和被解释的现象一致,只能说暂时可以接受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现象,而不能说这个理论被证实了,认为理论被证实容易把理论当做真理,以为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被证伪这种态度和“道可道,非常道”的态度接近。理论不是真理,在决策者是理性的本体论下,每一个决策都会改变下个决策的条件,所以有可能到下个阶段,或是在另外一个环境下,就不能用它来解释了。以国际贸易为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跟发达国家的贸易,我觉得用要素禀赋解释会比较好,但是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是否可以用要素禀赋来解释呢?如果进口自然资源,因为我国的自然资源比较稀缺,还可以用要素禀赋来解释,但是如果我们是跟一个自然资源同样稀缺的发展中国家贸易,更可能的是必须用专业分工、规模报酬来解释。所以,这里理论就不是被证实,而是不被证伪,也就是要用“常无”的心态来对待现有的理论。

理论不能被证实,只能不被证伪。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是接受贝克尔的看法的。经济学研究的是人的选择的科学,以决策者是理性的为出发点来观察社会经济现象,我认为这是经济学的本体,任何经济理论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理性的决策者所要最大化的目标可以各式各样——可以收益最大化,可以选择风险规避,可以选择内心的满足,也可以选择社会责任等。根据这样的理解,罪犯的行为同样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如果监督比较严,或是惩罚比较重,犯罪的概率就会降低,这同样是理性的选择的结果。所以,凡是涉及决策者的选择的问题,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