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论》第4章 自我(36)

如果我们不愿意把这种情形归结于基因决定论,那在我看来,我们就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我们必须尝试根据其他共性来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而这些共性就是作为最一般情境的结构的因素,在这种情境中,所有人,无论在何种文化中,都可以找到自我。比如,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物质性的身体和一个非物质的心灵,是同其他个体构成的社会的一部分和一种文化传统的继承者,而且无论如何中介,为了生存下来,都必须与“自然”或非人类领域有某种关系。每一个人都是(母亲)生的,而且最终都会死去,所有人都被认为关心个人生存,而社会/文化所关心的(或至少具有动力的),则是超越具体个人之生死的延续和生存。如此等等。我们必须在这些人类境况的普遍共性领域中,为贬低女性这一普遍事实寻找一个解释。

换言之,我们把这个问题转换为如下的简单问题。在每一种文化都共有的生存的一般结构和境况中,是什么导致它们都把妇女置于一个更低的位置呢?尤其是,我认为,妇女被等同于一切文化所贬低之物,等同于一切文化所确定的处于生存的较低等级之物--或者,你无妨把妇女看成是这些东西的一个象征。如今,似乎只有一种东西符合这一描述,那就是最一般意义的“自然”。每一种文化,或者一般地说,“文化”,参与生产和维持有意义的形式(符号、人造物等等)系统的过程,人类正是依靠这些有意义的形式超越所给定的自然存在,使之服从于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把文化等同于人类意识的观念,或人类意识的产物(也就是,思想和技术体系),人类企图藉此维持对自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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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妇女问题,他们泛文化的次等地位完全可以通过如下假定得到说明:妇女等同于自然,或象征性地与自然联系在一起,与此相反,男人等同于文化。既然包容和超越自然一直是文化的事业,而妇女又被认为是自然的一部分,那么,文化把妇女置于从属位置,虽还说不上压迫她们,就是“自然的”。然而,这一论证尽管显示出了巨大的力量,但它似乎过度简化了这一情形。因此,在接下来这一部分我想要辩护和阐明的陈述是:与男人相比,妇女“只是”被视作更接近自然。也就是说,文化(依然相对明确地等同于男人)承认妇女是其特殊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只是同时又认为她们更植根于自然,或者说,与自然有着更直接的亲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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