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理论(17)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考点十二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这种重叠征税是由两个国家产生的,所以,又被普遍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首先,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并且各国均征收所得税。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对于如何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低税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得数额,但不能彻底解决,只有当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趋于零时,国际重复征税才趋于彻底免除。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这种方法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3.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这种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因而会使居住国利益损失较大。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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