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一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税收管辖权力的确定原则可分为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对应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的不同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无论该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
例4-10 A国居民王先生在B国取得所得100 000元,已知A国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A国税率为20%;B国实行居民管辖权,B国税率为l0%。A、B两国没有税收抵免的税收协定,则王先生这笔所得应纳税款为( )。(2011年单选题)
A. 0 B. 10 000元 C. 20 000元 D. 30 000元
【解析】A A国实行收入管辖权,也就是对跨国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不论其居住地是否在该国,是否为该国居民,一律行使课税权力,因而王先生在B国取得的收入就不用向A国缴纳税款;B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无论该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而王先生不是B国的居民,所以王先生的这笔收入也不必向B国缴纳税款,同时A、B两国没有税收抵免的税收协定,因此,王先生这笔所得不用缴纳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