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终极解决之道:遗嘱信托(7)

五、遗嘱信托可以避税?

目前,世界上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近代遗产税于1598年创立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条件而没有开征。此后,在1953年进行的税制修正中遗产税被取消。

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研究开征遗产税。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遗产税被重新设立。随后,遗产税立法目标被写进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中,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

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可以预见的是,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而遗产信托的一个突出好处就是避免遗产税。

比如香港的遗产税是根据死者留下的财产额来收税,这时候如果将财产变成信托基金,信托基金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我有受益权,以此种方法将财产价值减到最低。

相关资料:我国应及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蒋晓蕙、张京萍在《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纵观各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历史,可以看出,遗产税对平均社会财富,缓和社会矛盾起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虽然近几年来,有少数国家作出暂停征收遗产税或减轻遗产税的决定,致使我国不同意征收遗产税的倾向又明显增强,但我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既有必要又是可行的。

文章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法律保障。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有基本法律可循的。

同时,我国已具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税源。我国现有税源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主的私人财产;原少数承包专业户的私有财产;文艺界、体育界等各界高收入者的私有财产;拥有知识产权并由此获得较高收入者的私有财产;领取高薪的白领阶层的私有财产;部分海外回归人员的私有财产;部分外商等国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的私有财产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税源还会逐渐扩大。

而且,我国居民已具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承受能力。

最后,文章指出,在目前我国存在着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贫富悬殊日益加大、奢侈浪费之风较盛的情况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会因其具有明确的征收目的和调节功能而受到多数群众的欢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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