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终极解决之道:遗嘱信托(6)

四、遗嘱信托可以逃债?

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

有朋友给我讲了一个发生在香港的真实故事:香港曾有一位富商,签署了一份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以及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强制解除信托。因此遗产交给信托公司后,由基金机构独立运作,即使遗嘱人,或者继承人有债务问题,也不会把遗产拿来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或者"富二代"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本身,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后人挥霍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相关案例:美国总统杰斐逊的特别遗嘱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作为一名律师,他深知遗嘱信托的好处。他去世时债务缠身,他的女婿也是债务缠身,但为了保障他女儿的幸福生活,他特别订立了一条遗嘱,把遗产委托给信托组织,使他的遗产能够由女儿和后代受益:

考虑到我的女婿托马斯·鲁道夫还有那么多未了的麻烦,且我的遗产将是解决他家庭急需的唯一来源,为保护这份遗产不受他债务的侵扰,我把我的遗产遗赠给我女儿玛莎·鲁道夫和她的后代单独享用。

作者解读:要想逃债,需要前瞻性

遗嘱信托之所以可以逃债,不是因为有债要逃,而是因为有钱可以做信托。信托以后,钱就不可以用来还债了。这个债一定要注意,是未来的债,不是已有的债。

比如,有个人对外有债务,他还把钱拿来做信托,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信托逃债,是无效的。

再比如,有个人有钱,他把钱先拿来做信托,之后他又负债了,因为信托已经成立了,债务是后来产生的,不能拿信托来还债,可以拿信托收益还,但要保留基本生活费用。这样的话,这一大笔信托资金是安全的。

杰斐逊考虑到他女婿债务缠身,如果把遗产给他女儿,那么女婿的债权人一定会索要这笔钱的。于是,他做了一个遗嘱信托,钱归信托组织管理,债权人拿不到。但是,女儿可以每个月从信托组织领到一笔资金,这笔钱够他们生活之用,有剩余的话,才能用来还债。这样的话,他女儿的生活就没有问题了。

这都说明,通过遗嘱信托逃债,需要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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