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要监护人,不要加害人(7)

2.监督监护人对财产进行区别管理

有效防止监护人侵占监护财产的方式,首先是要求监护人对监护财产和自有财产进行区别管理,不能将二者混同。例如,将监护财产中的房产为自己经营公司所用,或者未经同意将监护财产中的存款与自己的存款放入相同的帐户等。监督人发现此种情况后,有权要求监护人进行纠正。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弥补。

3.进行动态监督

监督人应当关注监护财产的变化,对监护财产进行动态的监督。监护人应当及时地向监督人通报监护财产的情况,对于监护财产的重大变化、风险,以及为保护监护财产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及时与监督人进行沟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取得监督人的同意。对有关情况,双方应当形成备忘录,签署后予以备案。

必要时,监督人可以会同当地居委会等组织,共同委托会计师对监护财产进行外部审计。

4.监督监护财产的移交

当被监护人因为成年或者病愈等原因可以自行管理财产,或者变更监护人的时候,监护人应当向被监护人,或者新的监护人移交财产。这时监护人应当和监督人一起,根据当初移交财产的清册和财产变动的备忘录,对监护财产进行清点,重新编制财产清册并进行移交。相关资料: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关于监督监护人的规定

法国法律把任免监护监督人的权力交给了亲属会议,由地区治安审判员组织未成年人的亲属组成亲属会议,选出一个监护监督人,在监护人行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抵触的时候,由监督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监护人之外可以选任监护监督人,但如果监护人既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又履行监护责任时,则必须设置监护监督人。这个监督人可以选任,也可以由青少年福利局担任。由一个政府机关担任监护人,其公信力要大于一般的自然人。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监督人制度。在日本,监护监督人产生于遗嘱指定或家庭法院依未成年人亲属请求选任。监护监督人除了在监护人行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抵触的时候,代表被监护人活动之外,还包括一定的诉权(请求家事法院选任监护人),一定的处置权(情事紧急时实行必要处分)。

《台湾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监护监督人,但也在其第四编(亲属)第四章(监护)中规定了,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财产问题的时候,他的处分行为必须得到亲属会议的同意,且每年要向亲属会议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情况。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亲属会议还有权撤换监护人。可见,在台湾,未成年人的亲属会议事实上起到了监护监督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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