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性不是必然的义务(3)

“婚姻内的性行为是合法的”,不等于“一切婚姻内的性行为都是完全合法的”,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不能因婚姻关系存续而丧失。

所以,性不是必然的义务,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拒绝某次或者某段时间的性行为建议。如果长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或双方觉得无法继续承受,可以选择离婚,这是最人道最文明的处理方式。

说到拒绝的原因,也许是身体不舒服,也许是工作压力大,也许是情绪焦虑导致的兴趣缺乏,也许是感情破裂,也可能是技术性的不协调,彼此之间的情感热度降温。一般来说,只要有原因,就有解决方案。而所有努力都尝试之后依然不能解决矛盾,恐怕只有一方妥协或两人分手。

性不是男人的义务,也不是女人的,即便在婚姻之内,一个人也不能强迫另一个人屈从于自己的意志,更何况大部分婚内强奸同样带有暴力成分。起码的人身权利和意志自由,并不为婚姻关系所消灭,一个人的身体没有理由成为另一个人的娱乐工具,除非双方愿意。

如果不把这个问题理解清楚,会有一些人滥用权利,以为有了合法证书就可以随时以自己喜欢的方式要求与对方进行性行为,而无须对方同意。也会有女性无知地以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屈从丈夫的暴力性侵是“没办法”的,甚至性成为一种可怜的单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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