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性不是必然的义务(2)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目前女性实际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来看,女性也同样可能对男性实施婚内强奸。

堪称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的当属王卫明。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本段引自百度)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意见差别很大。当然有些人认为当时离婚判决书未送达,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不存在强奸之说;也有人认为已经判决,即可认为双方婚姻关系从实质上已经解除,所以强奸成立;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刑法对强奸罪的确定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即便婚姻关系尚未完全解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属于强奸。从国外立法来看,对“婚内强奸”的观点也存在较大分歧,但越来越多的欧美国家在逐渐确认“婚内强奸”成立。这可以看成是对基本人权的起码尊重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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