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鲁克关于管理学作为人文学科这一概念(6)

施塔尔使用个人的造物主上帝来将人的个体权利与社会需求整合在一起。但是,他也不得不面对强迫的问题,或者被迫服从国家权威这一问题。试问:在法治妨碍了个人自由的时候,人们为什么还愿意服从法治呢?

施塔尔的解答是,对国家权威的顺从事实上是自愿的顺从。施塔尔关于自由的观念包括受限于对一个更高权威所负责任的选择,包括对一个超越个人自我欲望的更大的善的认同。他指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许可权,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可交待性,这种责任和可交待性所针对的是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公共行为规范,或者就终极而言,是一个基督教上帝的宗教行为准则:“因为自由作为一种伦理秩序来自于法律,因此它并不是毫无约束的,而是一开始就包含了特定的内容、标准和界限。”人们之所以认同法律权威,就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最终需要负责任的不仅仅是他们自身,同时还有一个更大的善。正如施塔尔所指出的那样,自由并不意味着人可以不顾对他人造成的后果而恣意妄为。

施塔尔用“自由是一种伦理秩序” 这一概念将政治权威合法化,在他那里,就是将君主的权力合法化。施塔尔所说的权威的合法性所依托的是统治者以及被统治者都能够意识到在物质领域之上尚有一个更大的道德权威存在:“法律上的自由首先受到更高义务的约束,人们必须服从这些义务;当然,这种自由不受(主观)道德宣称的约束,而在实际上受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生活关系的伦理理念的约束。”如果君主及其臣民将双方的利益统一在一个个人的造物主那里 的话,那么顺从就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顺从是因为他意识到这么做会同时有利于社区和个人。这样,政治权威就变得合法了,因为它建立在一个更高的道德的基础上,而该道德已被所有相关群体吸收并内化了。

正如施塔尔在他所在时代的革命和旧式君主之间极力寻找一个中间地带一样,德鲁克也在不断探求一个有效运转之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在极左和极右立场之间占据一个温和的空间。基于自己关于人是容易犯错的,是不完美的,需要权威和管制这一看法,德鲁克在二十世纪继续推进施塔尔关于权威合法性的探索。

权威的合法性。在德鲁克的著述中,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相反,行动的自由要受到法律或价值观的约束。在德鲁克所定义的有各类组构成的有效运转的社会中,被治理的人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却自愿顺从权威,因为这些人与组织中在他们之上的人共享相同的价值观念,并且愿意对这些共享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负责。

自愿地服从内化的权威在德鲁克有关管理层收购(MBO)的概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个组织搞MBO要求所有管理者为自身设立一定的目标,这些目标要用于评估绩效。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目标应该反映出整个组织的宏大目标,而不仅仅只是个体管理者自己的个人愿望和成就。

正如施塔尔的权威系统是与一个共同的大一统的更高的力量关联在一起的,德鲁克所谓的有效运转的社会也整合了管理者及其组织的利益。由于管理者能够将自己的目标与整个组织更为宽广的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个体的目标就成为个人表现的一种形式,不过这种表现还会受更大主体的权威影响。

对于组织内部权力的层级结构,德鲁克一直深信不疑;他并不十分认同在管理或者政府问题上的极为严格的平等主义观点。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那些在食物链顶端的人必须通过坚守共享的价值观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换句话说,德鲁克坚信管理权威是必须的,但是,正如施塔尔所做的那样,他也试图通过共享的价值观来为权威获得合法性找到一条可行之路。试问:为什么在组织架构图上低端的那些人会自愿地服从自上而下的权威呢?他们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相信组织及其领导者与他们共享关于人的权利和机会的相同的价值观,否则是不可能服从的:

跟为了一个社会性的目标而协调人们努力的其他任何机构一样,企业也必须按照层级线条加以组织。但是,对属于大家的企业的成功而言,每一个人,包括老板和扫地工在内,都是同等必要的。同时,大型企业必须为员工的晋升提供平等的机会。这其实就是传统上对公正的要求,是基督教关于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影响所致。

本质而言,德鲁克试图利用施塔尔的具有创造性的、个人化的基督教上帝,将他世俗化,运用到工业场所中去。围绕机会平等和任人唯贤这些非常典型的美国价值观以及从宗教中汲取的有关尊严的概念来整合整个组织,德鲁克将施塔尔在十九世纪提出的理念转化成了符合二十世纪的理念。他仍然保留了施塔尔的具有创造力的上帝,只不过是对其形式进行了提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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