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美国的生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事务,因为去那里的旅程不会比从加莱到多佛安全,而后者所需花费的时间我们预先就可以计算出来。但是,我想问你们一个问题,难道我们不想介入美国政府的生意吗?如果答案是“不想”,那么我就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必要去那里了,因为我们难以获得成功,没有一个人可以胜任那边的事务。但是,(如果答案是“想去”)我就要说,我们有必要近距离地审视,如何在那里开展业务……十分坦白地说,为何安东尼不能去那里呢,他或许可以与安塞尔姆一起去,如果大家认为这样的旅程对我们来说大有裨益的话?如果汉娜不赞同的话,我们就想都不要想这个问题了,但是将我们的信任完全托付给陌生人,这实在是太困难了……我一点也不反对为美国的生意成立一家公司,但是由那些实际上不用承担职责的人建立一个分行的目标能实现吗?现有的分行在那里会不会享有优先权?那些同意加入我们行列的人会不会只是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尽管我们也能够同样分得一点利润?
罗斯柴尔德家族从没有让人满意地回答这些问题。尽管詹姆斯再三保证,他们在那里只要待“3~6个月”,但是纳特、安东尼或迈耶都没有去纽约,尽管詹姆斯的儿子阿方斯和萨洛蒙几年后去了美国,但是他们也没有在那里待下去。最基本的问题是,詹姆斯对美国的热情高涨,但家族与美国的大部分生意是由他的侄子们在处理,因为英国相对于法国来说,一直是美国棉花和烟草的大客户。因此,詹姆斯也不得不尊重侄子们对于美国市场业务的精通,即便他认为他们错过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机会。他也经常坦白地承认:“美国业务更适合于英国,而不是法国。”(伦敦与巴黎分行之间的这种不平衡性也增加了利润以及损失分配方面的摩擦。)
最后,奠定他们19世纪在美国成立分公司的决定,由当时在美国的贝尔蒙特自行决定的。尽管詹姆斯一再要求,但贝尔蒙特并没有前往古巴,相反,让他的主人们感到恼火的是,他在华尔街78号购置了一间办公室,宣布成立奥古斯特·贝尔蒙特公司,他的计划是充当罗斯柴尔德家族在纽约的代理人。“我们收到了一封贝尔蒙特的信,”暴怒的詹姆斯说,“但是我没有耐心读完它”:
他是一个愚蠢的年轻人……我们对新生意还没有到达如此渴求的程度,更不会把旧的生意抛到一边,因此没必要派人去美国。这就是我们对于像贝尔蒙特这样的无赖所寄托的看法。他不仅没去费城收取科恩的30万法郎,反而说:“我应该留在纽约。”这样的混蛋,应该牢牢地拴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