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如真腊(今柬埔寨)、爪哇(今印尼爪哇岛)、三佛齐(今马来西亚)、苏门答喇(今马来西亚的苏门答腊岛)、满剌加(今马来西亚的马六甲)、撒马儿罕(今乌兹别克)、鲁迷(今土耳其)、天方(今沙特的麦加)、渤泥(今文莱)、彭亨(今马来西亚彭亨州)、百花(今东南亚某地)、西洋琐里(今东南亚某地)、览邦、淡巴(今菲律宾某地)、苏禄(今菲律宾苏禄群岛)、古里(今印度科泽科德)、娑罗(今婆罗洲,又名加里曼丹岛)、阿鲁(今刚果共和国阿鲁市)、小葛兰(今斯里兰卡西北某地)、榜葛剌(今印度东部)、锡兰山(今斯里兰卡)等国家的回赐物品价值大多高于进贡物品。
以上诸国的贡品分为“正贡”和“附带货物”。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十几倍到几十倍。附带货物在弘治之前基本都由明政府给定价格购买。弘治朝之后,则一半购入,一半进入官方指定市场进行销售。
当然,购买不全是花钱而是作价之后用中国产品折抵,当然也有回赐铜钱的情况,例如永乐四年(1406年)朱棣就回赐日本国王、王妃1.5万贯铜钱,给每次朝贡的正副使节、居座、通事等每人分别赏赐铜钱1万文、8000文、5000文。
明政府除了将一部分贡品赏赐给官员外,还将其作为薪俸发给大臣。之前,有些人经常提及这些物品有许多是日常生活用品,言外之意是百姓可以得到。但笔者认为,至少在明朝前期百姓乃至民间富商们是无法得到这些番货的。
在回赐物品、指定价格中,为了彰显天朝的博爱,往往将价格提高许多,是民间贸易价格的几倍到上百倍。在这些朝贡国中,明政府对于朝鲜、暹罗、马六甲、琉球四国非常好。除了朝鲜以外,明政府对其他国家颁发的朝贡凭证勘合比较严格而且颁发较少,朝鲜除一年三贡之外,还有不少贡奉理由。对琉球、暹罗、马六甲三国的贡奉物品,在作价上高出其他国家许多。例如胡椒市价每斤3贯,琉球则是30贯、暹罗25贯、马六甲20贯;乌木每斤500文,暹罗和马六甲的竟然是40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与各国的朝贡贸易,极大促进了朝贡国的经济发展。例如日本,许多日本学者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往往会说:没有铜钱就难以指望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而反观中国,除了树立“天朝上国”的威仪之外,只有大量货币流出。
明代的铜钱有相当一部分是宋代铜钱,本国铸造的铜钱本来就不够,却仍然大量赏赐给各国。再加上价格奇高,各国争相向中国朝贡,甚至不惜大打出手。这并非是真心出于对中国的尊敬,而实实在在是利益所致。当能够博取利益的时候关系就近,反之则远。这就是“花钱买太平”政策最大的不足。因此,郑和的下西洋壮举,虽然历史意义重大,但在经济上却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