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的发展以及帝王的主张大多遵循了儒家的思想,然而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中各个方面都是全面进步的,包括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虽然墨家的道德和法律相结合的学说没有成形,也没有明确的核心思想,但是这种全新的、民主的法治思想却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毕竟它是现代较为完善的法律体制的一个雏形,代表了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的思想,在思想上有了初步的突破,为日后的真正实现做好了铺垫。
在唐朝时期,由于君主的开明和国家的强盛,在法律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体现出了巨大的改变和进步,这也十分值得现代人学习和借鉴。唐朝的法律已经形成以律为主,与众多的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和统一的格局。这样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的法律由单一变得多样化,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的成熟。
唐初,唐太宗认真地汲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在法制方面的教训,努力完善唐朝的法制体系,不但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更重要的是他非常注重法制的协调,没有像秦始皇那样强制性地推广法制,反而非常注重在自我约束方面的改进,加强了依靠自我约束来遵循法律,这样就大大加强了道德伦理和严苛法律的相互结合。由此,既保证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让人们容易接受,开辟了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个辉煌的时代。在《唐律疏议》这部唐朝著名的法典中,就注明了传统的儒家礼教思想和法律的结合,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首次高度结合之作,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在一步步的进步和发展。这部律法也被称为中国法制历史上的经典之作,被后世的王朝所沿用,而且这种新的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也对周边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宋朝以后对法律的要求和严明程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和重视,尤其是对严刑的注重。两宋时期,朱熹的理学思想对宋朝的百姓生活和政治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理学主张的是“礼与法”。朱熹认为,以法治国和以礼治国对国家的发展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在这种学说的推动下,宋朝的统治者开始注重提高以前朝代不曾注重的“法”,进而也提高了刑的地位。据史书记载,两宋时期立法比较频繁,当时人们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基本上都有法律在制约着。而这种现象却有着明确的缺点,那就是导致刑罚过于严厉。“重罪加重”是宋朝法治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且法典著作也不断地出现,《重法地法》《窝藏重法》等法令的颁布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受到约束。此外,统治者还利用这些法令加强自己的政权统治,不断地对农民阶层进行强制的镇压和打击,从而导致农民起义不断。而农民起义增强,统治者就会加大力量对其进行镇压,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另外,宋代刑法也越来越严重,腰斩、刺配等肆意施行,并且还强有力地限制了“请”“减”“赎”等传统特权的运用,而这些现象在两宋之前是极其少见的。
到了明朝,这种强制的法制政策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礼教又被加以运用,但是相对而言还是“刑用重典”的特点比较深刻。这一点对清朝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对威胁到统治者地位和证权的犯罪行为更是实行严酷的惩罚。这充分体现了强制性的法律思想在统治者心中的地位,同时也标志着这种极端的刑法统治走上了顶端。
宋明清时期的这种法制变化并非一种退步,其实也是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体现,法律需要严明,道德需要约束,这两者的关系相辅相成才能构成和谐的社会发展。
虽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儒家思想中的礼教思想主导着整个法制体系,但是自唐朝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礼法合一政策的实施,也标志着中国法律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墨家提出的法和礼相辅相成、相爱相利的关系决定了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法律必将走上一条更加完善和成熟的道路。而中国古代的这些法制历史的进步演变也是非常值得人们学习和研究的,其所体现出来的各种思想对现代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