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经济布局收缩(17)

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操作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非常复杂,涉及一系列政策选择问题,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权限设定、立法方式、企业重组、结构调整、顺序安排、出售设计、精简机构、裁汰冗员等。

1.权限设定和立法方式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财政部、管制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工会、消费者保护组织),事关诸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因此,建立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决策的制度框架和管理模式非常重要。在欧洲主要国家,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集权模式。在集权模式下,有关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决策权和实施权都高度集中在政府或相关机构中,它有两种具体形式:形式之一,由政府负责私有化改造事宜,法国政府在财政部内设置一个专门机构全权负责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事宜;形式之二,由政府通过立法委托企业负责私有化改造事宜。意大利政府委托国有控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的全部私有化改造事宜。例如IRI公司在关闭之前,由1992年35号《私有化法》授予全权,负责其所控股的500余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事宜。二是分权模式。即由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其所属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事宜,德国便采取分权模式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但即使是在分权模式下,作为中央政府的经济财政部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经济财政部作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的推进者,参与所有重大事项,并且每隔两年提出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意见,决定哪些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制,哪些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造。在英国,财政部也扮演着重要的协调角色,参与国有企业出售的每一项重大交易。三是混合模式。意大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权模式与分权模式相结合。第一方面,在财政部内设立私有化委员会,部长为主席,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事宜;另一方面,对像IRI、ENI这样庞大的国有控股公司,又通过专门立法授予企业全权,委托IRI、ENI负责其所属控股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事宜。

从实践情况看,上述三种模式各有长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的中央协调机构作用非常重要,它负责政策规划设计,确保政策落实并实现私有化目标。英、法、意、德等四国均由财政部或经济财政部负责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事宜。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涉及的立法问题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专门立法,例如关于总体框架(规划)立法与决策方式的立法,针对某个部门或某家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专门立法等;第二方面是基础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建立,包括产权法、公司法、竞争法、规制体制等。在英、法、意、德四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已经具备,这里仅讨论第一方面的立法问题:一是总体框架(规划)立法。它要说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的所有重要问题,包括领导机构和决策程序组织,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式和特殊的制度规定,也包括出售国有企业资产的具体规则、条件、权利,以及员工待遇等问题。英法意德四国都在不同年份(英1978、法1993、意1992,德1993)进行了这种总体框架立法。二是个案立法。指针对某个部门,或某家企业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门立法。如意大利1992年对IRI集团改制的立法;德国1989年和1994年针对德国电信和德国邮政改制的专门立法。这种方法在其他几个国家也被广泛采用,一般适用于特殊的部门或重要国有企业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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