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核心持股群体
建立稳定的核心持股群体是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企业20%~30%的股份出售给国内的战略持股群体,通常是联合企业、工业集团、银行、持股公司(最初通常是这些企业交叉持股),并且规定在一个时期以内不得出售所持股份。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建立稳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在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缺乏强有力的国内投资机构的情况下,防止企业被外资购买和控制,或者避免企业在出售后被恶意接管。这种方式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排外性的交叉持股很有可能损害市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积极调节功能;二是企业的不良资产有可能成为核心持股者的负担。
这种方式最早在法国出现,1998年以来,法国已经开始放弃这种做法,转而采取设置“金股”的方式来控制所出售的企业,意大利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却较多地采用了这种方式,意大利高速公路公司(Autostrade)面向国内外公开出售时,政府将30%的股票通过竞标方式售给了国内的Noyau dur公司,并要求Noyau dur公司至少持股5年,在董事会中拥有4/5的席位,避免公司被外资控制。
3.保持控股权
保持控股权是指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时,仅仅出售企业的部分股票,大部分股份仍然由政府持有。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售部分股份,国家保持控股权,政府通过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既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又能吸引民间资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减少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另一种是将保持控股权作为阶段性目标或操作策略性目标,主要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出售,当出售的国有企业资产过于庞大,难以被资本市场一次性吸纳时,往往采取分阶段出售股份的办法。
这种处置方式也有不利之处:一是存在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激励机制不健全,公司绩效就难以提高;二是将出售国有企业作为阶段性目标,有可能降低公众信心和企业股票价格。法、意、德三国采用这种方式意在保持控股权,而英国主要用作阶段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