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银行和泡沫(1)

统一公债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公债历史的开启。较之1720年前的许多年金债券的不可赎回和流动性较差的特点,统一公债具有流动性强和可赎回的优势,但属于永久性债券。换言之,统一公债的投资者可按他名义资本的一定比例一年两次、无限期获得利息收益,直到他将公债出售为止。出售价格低于当初购买价格的风险的确存在,但相比其他类似的投资产品,统一公债的风险要小得多。它成为金融保障的代名词,是衡量其他投资产品风险的基准点。从政府角度讲,统一公债的高信用度意味着,在危急时刻,发售统一公债比征税能筹得更多资金,并可以避免日后沉重的利息负担。虽然后来也出现不少新型的融资手段,如小皮特首相推出的按年分期偿还债务的偿债基金,但在一战前,统一公债一直是国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当然,统一公债并非政府唯一可以发售的融资产品,短期公债这个简单模仿商业票据的融资产品也向公众或机构发售,尤其在危急时刻它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多数新债的发行仍采取统一公债的形式,1801~1914年,仅有4%的公债为“流动债务”,即短期公债。

英国的债务体系不同于两个主要的欧洲大陆体系,即荷兰体系和法国体系,英国的债务管理体制与中央集权的机构征税体制、透明的议会预算编制程序以及新兴的中央银行并存,值得注意的是,维持纸币和黄金的可兑换性虽然是这个体系的关键,但并不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当英格兰银行在1797年2月和1821年5月被迫中止“现金付款”时,它并没有对这个体系产生致命的后果。此外,这个体系还受益于大规模、自由管理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该市场不仅可以进行政府债券的交易,还可以进行私营部门金融资产的交易。伴随着联合债券市场兴起的还有:私营部门债券市场和早期的普通股市场,(在伦敦交易所附近的)商业票据贴现市场,以及形形色色的商品和保险市场。私营部门金融资产市场在和平时期的扩张,加深并拓宽了资本市场,提高了吸收政府战时债务的能力。

在所有大国中,法国在发展稳定的公债管理体制方面遇到的阻力最大,其中一个主要的不利条件是,国家在1610年到1800年连年赤字,仅有从1662年到1671年的9年例外。法国政府并非没有作出过努力,路易十四在位期间,让·巴普蒂斯特·科尔伯致力于提高税收收入,并以信贷银行的形式建立了现代债务管理体系。在他逝世之后,这种体系也随即被废止了。1718年苏格兰人约翰·劳通过结合荷兰和英国体系的优点对法国公债体系进行现代化革新,当时法国的公债仍停留在路易十四时期的水平,依赖于向包税人、会计师和承包人告贷得来的无数短期借款(经常只是张借条)。约翰·劳大胆地将在英国分属于英格兰银行和南海公司的不同职能统一起来。他的总银行再度受封为皇家银行,银行以股票换取国债,作为回报,银行得到了发行钞票的特权。然而,皇家银行的命运从一开始便和密西西比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该公司获得特许垄断法国对加勒比海地区的贸易,以及对密西西比河流域排水系统的开发。总银行的1/4的股份为密西西比公司所持有,两者的董事会成员也有交叠,约翰·劳本人即为该公司的董事之一。两者利益的优先顺序尚难权衡,通货的稳定最多只能排到第三。

1719年5月,约翰·劳将密西西比公司与他另两家贸易公司合并,从而成立了西印度公司,随后利用发行皇家银行新货币来推高公司的股票价格。之后他又接管了皇家烟草垄断经营权和最大的包税商,即联合包税公司。1719年8~10月,西印度公司的股价从每股3 000里弗飙升到每股10 000里弗。当约翰·劳处于“系统”顶峰时,他又接受了总审计长一职,并合并了皇家银行和西印度公司。然而物极必反,在通货膨胀以及约翰·劳对新贷款所设定的利率两者的合力之下,泡沫终于破灭。1720年6月西印度公司的股价急下到6 000里弗以下;到9月,它的股票几乎“一文不值”;10月皇家银行的纸币不再作为法定货币;12月约翰·劳逃离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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