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代议权(1)

早在古雅典时期,税收和代议权的联系就已经构成民主制的核心,虽然民主的定义千差万别。伯里克利统治时期的雅典希望有产阶级能承担公共节日费用和战争经费开支,并在公元前418年推出了一种财产税,用以支付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费用。这样做的必然结果就是民主的出现(当然只是有产阶级享有),这个税收决定由成年男性公民参加的群众大会表决,并由一个500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执行。

相反,非民主政权则倾向于无须经过公众同意的收入来源。例如在普鲁士,19世纪之前,统治者都保留着王室领地作为其收入来源,这也是维持君主权力的政治策略之一,如冯·斯坦男爵所说:

王室领地的收入是君主王国的经济基础,因此也是建设独立的对内对外政权的基础,因为王室领地是国王在物质上独立于各阶层群体的基础。因此只要王国存在,王室领地也将永远存在。

但如我们所见,相比经过公众同意的税收收入而言,这种不经过公众同意的收入缺乏灵活性。为此,孟德斯鸠的那句话可能要被改述为:恰恰是自由(代议制政府意义上的自由)为重税开启了大门。但果真如此吗?

英国拥有持续时间最长的征税需经公众同意的传统。这一传统始于百年战争,之后凡为筹集对法作战经费而征收的额外税款均需征得国会同意。可以说,是爱德华一世开创了召集王室的俗家和教会土地承租人以及郡县城镇代表一起开会的先例。14世纪之后,先是贵族,后是平民,开始呈交“冤情表,在其中他们含蓄地(偶尔也会直白地)将冤情指向‘贡捐’”,希望通过某些补救性法规来返还部分“贡捐”。1306年,重要时刻来临了:王室取缔了一项“贡赋和摊派税”,作为交换,国会批准拨付给王室一项综合津贴。到了14世纪中期,多数正式的法案只能由国会制定这个观念已经得到普遍认同。

16、17世纪英格兰宪法发展的关键在于君主在体制上依赖于国会所控制的税收来源:什一税、1/15税,以及津贴。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王室控制的其他收入来源(如领地和关税收入)相对减少,致使继她之后的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者地位极其脆弱。诚如詹姆斯十六世和一世所说:“能陷我于危机的唯一疾患和消耗就是这折磨着我的亏空,只有去除了它,我才会感到自己彻彻底底地和那些耶稣降生以来的其他任何君主国王一样幸福。”而诸如对贸易“征税”、强制性借贷、出售垄断权或贵族头衔以及征发等创新,往往会激起议会和司法的反对。然而17世纪40年代的议会胜利并非注定,若不是查理一世和苏格兰的战争耗资巨大又徒劳无功的话,其开辟的议会外财源(尤其是向内陆各郡加征海防税,也就是“造船费”)很有可能取得成功。17世纪30年代后期,“造船费”已经为其带来3倍于议会津贴的收入,并(如一位议员担心地指出的)很有可能成为“永久性供给”。正是由于查理一世没能稳定住他的多个王国,才使得议会获得了胜利。早在1628年,《权利请愿书》就清楚地陈述了这一点:“今天,若无议会一致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捐赠礼品、提供借贷、缴纳贡赋或其他税捐。”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宪法上确定了这一点,它赋予议会开征新税和审计政府开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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