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土地被继承的时候征税。劳埃德·乔治曾笑言:“死亡是对富人征税的最佳时机。”古罗马就有这种继承税(英国俚语“死亡税”或许更为生动),该税税率为5%,占财政收入之比亦为5%。虽然普遍观点认为死亡税是20世纪英国的发明,但早在1853年“继承税”就已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无论对其是褒是贬,自由派财政部长威廉·哈库塔在1894年推出的“死亡税”被认为是现代版死亡税之先河,事实上他的前任保守派乔治·戈申在1889年即已规定了对所有价值1万英镑以上的不动产征收1%的税款。正如评论家所预言的,厉害的还在后头呢。到劳埃德·乔治的“人民预算”时代,提高死亡税已成了所有左倾财务部长的惯例。即便那些欧洲大陆的保守派,也都转而倾向于继承税。德国政府在考虑提高财政收入中直接税的比重时,首要提案即是要征收继承税。此间,这两国都遭受到了贵族阶级激烈而徒劳的反对。
虽然20世纪这种针对富人的继承税在税率上已经高到惩罚性的地步,但由于富人不多,或者说不雇会计的富人不多,故而征得的税款亦不多。今天,继承税税收收入在英美的财政收入中仅占不到1%。两国的保守派党人开始呼吁废止该税种。
代替继承税的一个主要办法就是对收入实行广泛征税,而最简单的形式是不论收入来源,对每个人都课以同样的税率。亚当·斯密四条税收要义的第一点即是:国家的每一分子都应力所能及地贡献国家,在享有国家保护的同时,应就各自收入比例缴纳税负。将这点稍加变化,便成了法国革命者《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一条:税负应就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均等地分摊给所有公民。这并非新观点,在古代,按收入的1/10征税很常见。8世纪阿巴斯即有这种1/10的税,还有14世纪英国神职人员的什一税以及议会的1/10税(后改为1/15),此外1/10税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在威尼斯、18世纪的法国(后改为1/20)。英国在1692年首次对收入征税,其时税率为20%,但皮特首相在1798年出台的按1/10征收的所得税,才被认为是税收历史上的里程碑,它为当时的财政收入新增了1/3的资金,这也是赢得对法战争胜利的关键。
事实上,皮特首相的所得税政策在1801年即被废止,他的继任者阿丁顿在次年战事重开时出台了一份修正版的所得税政策,但当1815年战争结束时,这项政策便即刻被投票否决了。那位海军军官在1791年道出了许多人的心声:“这是个肮脏的、雅各宾式的、暴发户式的小官吏的无耻行径—一个真正的英国人就不该有隐私吗?他辛苦劳动的成果就该被官僚小吏一分分地夺走吗?”直到1842年,皮尔首相才出台了和平时期的所得税政策,但只是临时措施(由于议会的反对,至今仍为临时措施)。虽然格莱斯通和迪斯雷利首相反复保证要废止这个“不公正、不平等、窥伺隐私的措施”,但这一措施始终屹立不倒。更甚者,自1876年以来,所得税税率以持续上升的态势遍布世界各地。英国所得税的标准税率在它1846年最低点时仅为1%,一战前夕,所得税税率接近6%,战争结束时这一税率上升到30%,二战前夕也仅降到29%,到1945年已上涨到50%。所得税的标准税率在战后也只是缓慢下降,到1972年仅略低于39%,而20世纪70年代所得税基本税率虽有所削减,却代之以高收入档税率的提高。直到1979年玛格丽特·撒切尔执政,才开始真正致力于削减所得税税负,但基本税率在行文之际(23%)仍高于一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