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最简单的形式即为人头税,它要求人人纳税。人头税是14世纪和17世纪中期英国财政的一大特色。1701~1789年,法国封建旧政权也征收人头税(1695年首次推出)。而从彼得大帝时期到俄国革命,人头税也一直是俄国税制的基本构成。
人头税的弊端在于它是累退税制,它占穷人收入的比重远高于富人,因此人头税有时也会激起抗税动乱,这在英国尤为显著,正是由于人头税—除乞丐外,15岁以上成年人均须缴纳1先令—引发了1381年的农民起义,也正是由于社区费的推出,导致玛格丽特·撒切尔的首相之位在1990年遭受致命一击。
因此,人头税经常只是对部分人群征收。雅典的人头税只限于国外出生的居民。早期阿巴斯王朝则对非穆斯林征收人头税,这个政策在之后不得不废弃,因为越来越多的非穆斯林面对这明显的“鼓励”政策而改信伊斯兰教。神圣罗马帝国也在犹太人居住区征收人头税。
一种能明确免除穷人税收负担的直接税是土地或地产税,即按一定比例对个人或团体所拥有的不动产征税。它曾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抵御丹麦人入侵的重要经济支柱。同样,12、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为筹集十字军东征以及战争经费,设立了“税捐”制度,它允许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税作为象征性地为国王履行服兵役义务。法国的“租税”,是一种按土地收入的估算来设定纳税额及附加的土地税,在1780年前,它一直是法国最主要的直接税。16世纪苏莱曼大帝对奥托曼治下的埃及所征的税收中有60%来自于土地税。德川幕府时期的日本,土地税税负高达土地产出的40%,并可能达到国民产值的1/4。印度莫卧儿帝国在阿克巴统治末期,土地税税负高达国民产值的1/6左右。
从多方面讲,土地税是农业国家的一个天然税种,对于法国重农主义者来说,对土地净收入征税是唯一必要的税。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也曾梦想以此来改革哈布斯堡王朝的财政。而商业化国家也对土地征税,但实行区别征收,如荷兰联邦对农业用地按租价的20%征税,对建筑用地却只征12.5%,而商业利润免税。一战期间,劳埃德·乔治也主张对土地价值征税,并征收资本利得税,但他的目的是在全国土地估价完成后重新分配土地。
土地税存在两大弊端:第一,相比金融资产和其他动产拥有者,土地所有者遭受到歧视对待;第二,它要求征税评估员能够精准掌握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每位所有者拥有的土地生产力。这第二点尤为困难,因为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清查期间,又有多少土地已经易手?即使在意大利城邦国,这点也难以实现。15世纪,佛罗伦萨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普查,并定期更新(1427~1495年更新了8次),打算据此征收房地产税,但最终放弃,改为简单地按10%征收。沃尔西大主教曾试图对英国的财产进行彻查,即1522年的“大剥夺”,但因遭到贵族的反对而被迫放弃。由于18世纪的农业革命,作为1692年英国土地税(约为地租的1/5)征税依据的土地测评统计表很快就过时,但它衍生出来的“配额”却一直沿用到18世纪90年代。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土地税要求“对千差万别的土地的状况和产出的变动情况投入持续的、费力的关注”。法国封建旧政权的财政改革家们曾梦想对土地进行一次清查,但考虑到要动员3 000多名土地勘测员,便打消了念头。最终得到落实的土地清查是由拿破仑在1808年发起的,得出的结果为1 100万名土地所有者和126亿块土地,但历时42年的清查结束后,这个结果已然过时。此后,根据清查统计表所征的土地税由于无法跟进土地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不仅导致税收流失,在级差上也有失公允。到1914年,土地税税收只占财政收入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