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原因”论与目的论的不足(1)

直到现在,历史学家对1776年革命起因的叙述也还是陈词滥调,都是一派目的论的口吻,连篇累牍地叙述英国对殖民地的政策以及殖民地对政策的反应,叙述风格则都采取一贯的基本模式:《印花税法案》、“汤森法案”、波士顿倾茶事件以及“种种令人无法容忍的法案”。宣布独立的决定让人们有必要去论证革命的爆发来自外部因素,这让造成矛盾冲突的“外部原因”成了真正的原因:英国政策的改革就足以解释殖民地人们对这些政策的反应了。这种解释模式本身就暗含着反事实的假设,但这个假设不够充分—它不得不有所暗示(但未必真的确信),威斯敏斯特与怀特豪尔宫对殖民地政策稍加变化就能保证帝国的完整。尽管我们确实应该对英国本土的政策提出质疑,但仅仅以这种方式提出问题就已经让北美殖民地面对的各种可能选择变得模糊起来了,尤其是这会系统地取消原本的主要假设,即殖民地原本可能选择在帝国的框架内走上稳妥中立的和平发展道路,此后政治逐渐变得相对独立,文化保持较大的依附性。

为了捍卫民族文化的必要性,研究美国革命的美国历史学家无一例外地都假设是殖民地外部的因素导致了革命的爆发。就这个问题,时下流行两种颇富学术气息的观点,都有广泛的影响,但都不太可靠。伯纳德·贝林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第一种观点,认为18世纪早期的殖民者采用了英国“共和派”的一种政治修辞,将政治美德等同于土地独立、代议制、宗教怀疑主义、贵族统治与民兵力量,在常备军、官吏、任意征税、教职权术与专断的王权中看到了政治腐败。18世纪60年代初,殖民者认为自己看到了英国政策中的这些罪恶。贝林认为,考虑到英国政治及其殖民政策改革的性质,人们这么认为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种“外部原因”论解释的源头更早一些,但其现代版本则是由杰克·P·格林提出的。这种解释描述了18世纪初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关系中出现了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宪政结构。这种结果实际上保证了各殖民地议会的存在,并且促生了殖民地自治的准联邦体系。根据这个观点,18世纪60年代英国殖民政策已经妨碍到早已广泛存在的自治体制,并仍然坚持对之加以限制,各殖民地对此形势达成了共识,进行武装反抗是必然而自然的反应。

但贝林和格林都没有完全坚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如果不是英国殖民政策的一系列改革,殖民地与英国的纽带原本可以长期存在。如果英国政府有不同的作为,就可以在殖民地的要求与帝国的存在间寻找到一个平衡。如此一来,许多历史学家对英国政治而非美国政治提出反事实假设的做法就是有意义的:

让怀特豪尔宫掌权者不断更迭的机缘对于帝国这场内战的爆发也发挥了作用。几乎在每一个转折点,事件都可能有不同的进展—如果1765年春天乔治三世没有和格林维尔发生争执,如果坎伯兰没有在那年秋天去世,如果1766年初格拉夫顿和康韦并没那么坚持地让皮特来领导内阁,如果皮特也就是后来的查塔姆伯爵没有同意格拉夫顿让汤森勉为其难地担任自己的财政大臣,如果查塔姆伯爵健康状况良好或如果汤森早他一年病倒,如果1767年罗金厄姆派联合起来把格拉夫顿赶下台迫使他加入了贝德福德党,如果1769年格拉夫顿作为财政部部长能够坚持自己(关于茶叶税)的财政政策—两场武装冲突都可能在1775年之前殖民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物质和精神上也未作好充分准备的时候提前到来;或者人们会更加谨慎地在帝国内部进行调整(这种调整迟早都会出现),仇恨会因此减少,暴力冲突也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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