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当年读投资银行书籍时,温伯格这个名字就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让我这个非科班出身的投资银行家有了理直气壮从事这个行业的理由。清洁工起步的他与他60年投资银行家辉煌的职业生涯怎么都联系不上来。

华尔街还在,但温伯格早已远去了,“华尔街人”也早已远去了。今天的华尔街已不是温伯格时代的华尔街。也许只有温伯格回来了,华尔街才会成为我们真正向往的地方。

严格地说,中国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化的华尔街时代,但我们更像今天的华尔街,因为我们至今也找不到温伯格的影子。中国有数不清的投资银行,但看不到一个温伯格似的投资银行家。

华尔街在1929年之后,经历了大萧条、证券新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重重困难和波折,时至1947年,资本市场行业终于可以回归正常轨道了。然而,刚熬过近20年的混乱、衰退和挣扎,华尔街17家证券承销商,这时却被美国司法部兴师动众地提起了反托拉斯诉讼,被控在证券承销中犯有垄断行为。这场官司看起来非常蹊跷,因为政府早已有了监管这一行业的行动:1934年《证券交易法》付诸实施,充分授权证交会,让其监管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所有方面。那么,新法已出台多时,司法部为什么又有这样的动作?尤其是考虑到下面的事实,就让人奇怪了:资本市场行业规模小,近15年又相对少有业务,1935年以来仅有2 600次新券承销,整个行业每年大约只有170次,其中13%还是通过公开竞标的。然而,政府声称,大约自1915年开始,该行业内的主要公司通过“承销辛迪加”,已将证券承销市场变成了独享专有的领地。所谓辛迪加,就是华尔街公司在每只股票或债券发行时,临时组成一个团体,保证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分销发售。组成辛迪加是必需的,原因很简单:发行中的证券,规模一般都大于为之承销的公司,私营承销公司实力相对较小,需要抱成团,共同形成资本,共同承担风险。美国司法部打起的这场官司由哈罗德·梅迪纳法官审理,1953年10月,他作出裁定,宣判被告获胜,结了此案。但是,从梅迪纳法官长达数百页的审判意见书中可以窥见,自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强迫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和涉及广泛的证券新法以来,资本市场行业发生的诸多鲜为人知的内情。这些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规,将决定和规范未来数十年的金融服务业务。

此案被告中,有10家股份制公司,7家一般合伙制公司。摩根士丹利有14位一般合伙人都分别受到控告,情形与另外6家合伙制公司如出一辙,它们的合伙人数量也都大致相同。所有这17家被告公司的资本金总额是亿美元,平均每家630万,此时整个证券业的总资本是亿美元。梅迪纳法官准备了一个名次表,按15年来的相对市场份额给承销商做了个排名。排在最顶端的是布利斯公司,这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西海岸的公司,承销业务多半来自这一地区。接下来是摩根士丹利,它继承了摩根银行所有的优质客户资源。再下来是第一波士顿(它并非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因为是公众持有公司,有7 000名股东)、美邦证券、德威证券、雷曼兄弟、库恩洛布、哈里曼·里普利,第10位是高盛公司。下面7家包括令人难忘的斯通韦伯斯特、格罗尔·福刚、哈里斯霍尔、联合证券,但并不包括如今人们更为熟悉的美林证券、所罗门兄弟、普惠证券。在多数人的心目中,极负盛名的要数摩根士丹利、库恩洛布、第一波士顿、德威证券——这些公司自己也声称优于其他公司,有资格做“特殊一族”的承销商。这“特殊一族”的资格来自以往的荣耀,可以追溯到铁路大发展的时代。其中库恩洛布和德威证券两家公司,已开始褪去光芒,但无疑另外两家并未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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