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39)

法律讲解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对于结婚的条件,前面已有充分介绍,此处从简。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中不包括订婚。对于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在我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现代社会订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但现行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与古代有明显的不同。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对婚约均无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对于结婚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双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约,只要通知他方即可。所以,婚约中关于“高明林长大成人后娶池露露为妻”的约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池露露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高明林必须与她结婚。

由于高明林在未成年时的过失行为行使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给池露露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婚约中关于“若男孩长大后另娶,需付给池露露终身生活费”约定,体现双方当事人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合意,法院可以支持池露露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醒

由于我国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对结婚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笔者建议男女双方的家庭应将婚约的内容着重点放在彩礼的给付或返还,以及相关实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并加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的感情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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