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6)

法律讲解

结婚对自然人而言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登记结婚却是一项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登记结婚实质要件的人能够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要求,以自己行为完成登记结婚行为,即具有履行登记结婚的程序所要求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同时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和登记结婚的行为能力,某些情况下(如服刑等),一方或双方的登记结婚行为能力会受限。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完全按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韩静恩和张斌出于自愿结婚,且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此时双方具备了《婚姻法》上的登记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也就具有了登记结婚的权利能力。摆在二人之间的现实问题是,由于张斌现在在监狱服刑,所以其登记结婚行为能力受限。张斌该如何行使他的登记结婚权利呢?

2004年3月29日,我国民政部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韩静恩和张斌可以向韩静恩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张斌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派出工作人员到张斌服刑的监狱为二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或者要求服刑监狱的工作人员陪押张斌到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这样,在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配合下,克服张斌登记结婚行为能力受限的问题,使韩静恩和张斌成为合法夫妻。

法律提醒

由于上述过程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配合,所以,韩静恩和张斌应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了解相关具体操作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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