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两种不同的公共领域(1)

近些年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理论,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一起,在国外学术界,特别是美国的中国研究学界,被尝试应用于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研究,但也引起不少争论。在美国的中国研究学界,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用来分析明清以来中国社会,比较著名的有Robert K. Schoppa、William Rowe、Mary Rankin和 David Strand等,而对此持批评看法的,有Frederic Wakeman、 Philip Huang 和Philip Kuhn等。争论的焦点虽然集中在经验层面,但背后蕴涵着一个更深刻的理论问题: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从欧洲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它既是一个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 type),又是一个诉诸于现实批判的乌托邦解放模式,这样的分析架构是否可以作跨文化的运用,同样适用于中国?换而言之,在现代性的历史过程之中,公共领域只是欧洲的一个特殊经验,还是有可能成为跨文化的普遍性模式?

关于这一问题,虽然有关争论有所涉及,但由于双方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背后的问题意识——政治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体认,无法从这一途径入手检讨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历史可能性,因而依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特别在中国学术界,由于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分梳,按照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是自利性的资产阶级个人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不受国家控制的自主领域,它以市场为中心,通常不扮演政治的功能。而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的经典论述中,意味着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的批判性的舆论空间,是由资产阶级的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是一切交换和交往的中心,而在公共领域,公共问题讨论的假设是从各自所理解的公共利益出发的。在欧洲的历史上,这两种观念虽然有某种历史的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互相替代或指称。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被含混地包括在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之中,除了个别的论文之外,基本没有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至今为止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仍然相当单薄,有必要从中国的经验之中给予回应。

本文拟从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历史演变研究入手,以上海为例,分析现代中国城市的公共领域。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城市和乡镇的差别很大,现代的公共领域在结构和形态上也颇有不同,故本文主要探讨现代中国城市政治生活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其形成的思想本土渊源、历史形态和舆论功能,并通过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观念的比较,探讨现代中国的公共领域的普世性和特殊性。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认为它们是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是否合法,是否代表民意,要看是否在公共领域之中得到了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公众舆论的支持。

在哈贝马斯整体理论架构中,之所以提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乃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在政治现代性展开的历史过程中,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在传统社会之中,政治上的正当(right)来源于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善(good)。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时代,上帝的意志替代了城邦的至善,成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渊源。而现代社会是个世俗化的社会,即一个“后上帝”时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但哈贝马斯区分了现代政治两个不同的过程:一个是以选择政治代表和政治领袖为中心的民主选举,这还不足以构成权力合法性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公共意志”的产生,不是在政治选举之中,而是在政治领域的外部——公共领域之中,由自由的公众,通过公共讨论和社会批评而实现的。公共领域既与一般的政治投票相区别,与以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也不是一回事。公共领域介于这二者之间,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并对政治权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公共监督和批评。这一以公众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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