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回(3)

(四)

甲方同意在向乙方所交运的石油及产品收运费时扣去一定数量之回扣,记于乙方账内。同时对其他石油公司所交运的石油及产品,也将施行同样的回扣,此项回扣也归乙方账内,由乙方使用。回扣额如下:

原油的回扣

产地至克利夫兰 每桶 0.40元

至匹兹堡 每桶 0.40元

至纽约 每桶 1.06元

至费城 每桶 1.06元

至巴尔的摩 每桶 1.06元

至波士顿 每桶 1.06元

精油及产品的回扣

从匹兹堡至纽约 每桶 0.50元

至费城 每桶 0.50元

至巴尔的摩 每桶 0.50元

从克利夫兰至波士顿 每桶 0.50元

至纽约 每桶 0.50元

至费城 每桶 0.50元

至巴尔的摩 每桶 0.50元

从产地至纽约 每桶 1.32元

至费城 每桶 1.32元

至巴尔的摩 每桶 1.32元

至波士顿 每桶 1.32元 (五)

甲方同意,在克利夫兰以西之甲方铁路上运输时,回扣额每桶应为运价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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