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03

  

预防犯罪

类似下面的事情会让人产生同样的感慨。我们在门诊部曾收治一名五岁男孩,他刚上幼儿园大班就已经出现严重的行为问题(如暴力等);

我们得知,因为这些紊乱以及他另外表现出来的学习困难,他无法顺利进入小学预备班就读,尤其是他经常无故旷课;

此外我们还在社区社会助理的帮助下得知,他家里的生活条件很糟糕: 孩子不但从中找不到受教育的坐标,反而总有一些犯罪的坏榜样(父母或其旁系亲属)。因为在这个家庭中,就像在很多其他家庭中一样,严重的经济困难以及被社会边缘化(甚至被排斥)的现实使孩子的父母愈发迷失方向,加重了他们的心理问题,甚至有时导致这些问题爆发(这些问题源自已延续数代的“沉重”家族历史,但在另一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它们可能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我们还得知他的几个哥哥已经因此受到伤害,大哥因偷窃或非法交易而入狱,二哥也面临被学校开除的厄运,因为他是一个小帮派的头目,犯过许多起抢劫案;

在校长和学校心理辅导老师连续几个月要求的压力下,他的家人最终决定来进行咨询,但结果在和我们见了第一面之后就再也不来了,因为父母两人尽管曾有过那样的经历,但他们在自己的意识中并没有感觉到任何痛苦(为了生存,他们已经排除了痛苦),也丝毫不想了解孩子的痛苦,更不会扪心自问,因为他们几乎一直能随心所欲地做事而没有受到任何妨碍(比如社会从来没有大胆质疑他们抚养孩子的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束手无策的学校向司法部门揭发了此事,提请其对孩子进行保护,使用的论据非常充分,因为曾为孩子诊治的医生对此表示赞同,正确地认为孩子生活在这样一个弱肉强食的法则中,将只能在他的生活中复制这种法则;

然而像常见的做法一样,这种揭发要么被司法部门束之高阁(理由可能是揭发者提到的危险尚不够严重或缺乏证明),要么由教育工作者们接手采取观察的措施,由于他们深信父母一定是爱孩子的,所以任凭孩子家长信誓旦旦地“忽悠”自己,而这两位家长是一定会按照既定套路对他们开出这种空头支票的。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就想,我们正在亲眼目睹一场可被称为灾难的故事发生,而自己对此却束手无策。

当我们再次见到这个孩子的时候,他已经12岁了,正忙着和与他有着类似经历的孩子一起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焚烧汽车,而且社会好像得了健忘症一样,还在思考这种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该对其采取的惩罚措施。于是社会被迫在最可憎、最愚蠢、最明显注定要失败的惩治中寻找解决办法(把孩子送往外省、“教养所”等)和对问题的解释。因为缺乏对问题的分析,这些解释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这些青少年可能生下来就是这样,这近乎种族歧视(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令人难以忍受(例如把当事青少年视为臭名昭著的“野孩子”)。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就想,对父母之爱的迷信以及因此产生的对自然血亲家庭作用的高估不仅破坏个人生活,让其付出昂贵代价,而且也让社会付出昂贵代价,因为很多人成为这种高估的牺牲品,而且它使人走入意识形态的误区。

的确,对爱的迷信及其造成的后果(有效预防的缺乏以及儿童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如今明显成了数年以来一直对1945年条例进行抨击者的天赐借口,这些人要求的是一视同仁地评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对未成年人的地位本身进行质疑。这样的要求意味着否定教育以及父母在孩子未成年阶段的作用。

这种严重的思想倒退不胜枚举,而人们如今尚未认识其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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