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02

对爱的迷信产生的社会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对家庭价值的逐渐高估,如果我们对此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这种高估也是最符合逻辑的事情之一: 确实,假如我们认为孩子只需要爱,假如我们认为这种爱只是感情而已,而且父母只是因为他们是孩子的父母就会按既有程序自动给予孩子爱,那么我们势必得出下面的结论——父母是最有能力而且是唯一能够帮助孩子成长的人……不管他们是什么样的父母,也不管他们做什么。

因此,迷信上文提到的“永恒且永远有益”的父母之爱,其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对家庭价值的高估。这种高估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下面就讲一下其中的三个方面。

保护被虐待的儿童

认为自然血亲家庭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地方,这种现象由来已久,在《民法典》中早有记载。但是如今人们越来越不愿把问题儿童寄放到领养家庭或收容机构,并且系统地贬斥这种寄放,这表明上述倾向正进一步加强。

今天,人们口口声声谈论的只是维持或重建与自然血亲家庭的关系。人们显然忘记了,如果这种办法可行的话,它当然是最好的方法,但是它也有可能……行不通。确实,有些家庭陷入深深的痛苦和迷茫之中,以至于无法向孩子提供其心理成长所需的最低保障(比如标准、限制等),甚至有时因为自身的运行方式而向其提供一个明显的坏榜样。

请不要误解: 在这些家庭中,父母根本不是坏父母,他们只是自身经历的受害者,因而无法帮助自己的孩子成长。只有对自己进行长期和深入的心理治疗,他们才能成为称职的父母。但作出这样一种决定有两个前提:

● 一方面,这些父母真心渴望有所改变。然而我们知道,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的。对于人类来说,如果他们在童年时期被迫面对畸形境遇,为求生存,他们经常只能从这种境遇中寻求快乐。比如,如果一名儿童被某个成人随意虐待并且得不到其他成人任何帮助的话,他要么变成“痛苦”的信徒(受虐狂),随时随地追寻痛苦,要么在看到虐待他的人从他的痛苦中获得享受之后,自己也开始虐待动物或同伴等。

经验证明,如果环境迫使孩子遭遇了这类快乐,它就会在孩子心中深深地扎根,尤其因为这是他生存下去的心理支撑。这样的快乐享受实际上是一种解脱的方法,避免变得萎靡颓废、精神错乱或在一种完全非人性状态的重压之下彻底崩溃,这种状态超过了人的心理所能承受和“消化”的程度。借用当代青少年喜欢说的一句话,在上述环境里,这样的快乐享受才没有使人的神经“断线”。

这样的快乐享受在孩子身上扎根是悲剧性的,尤其因为如果孩子在童年结束之前没有得到帮助的话,它就会在其青少年时期成为其成人性欲形成的要素之一。

这样一来,孩子的处境就很危险,这种受虐或虐待的倾向会使他长大后成为性受虐狂或性虐待狂,并且他从此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得到直接的性快乐(实施性虐待)或具有性特征的快乐(精神虐待)。

如果出现这样的演变,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使得当事人在成年后几乎再也不可能戒掉这种享乐方式。的确,当事人可能会考虑对自己进行治疗以摆脱导致其痛苦的症状(这种考虑已属不易),但他怎么可能为放弃一种能带来满足感的事情而改邪归正呢?

如果一名儿童是成人性欲倒错的对象,如果不对孩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他完全有可能一直这样下去。因为这名成人几乎不可能做出改过的行动,即使他信誓旦旦。

● 另一方面,以父母对自己进行治疗为条件,将当事儿童留在出现紊乱的家庭中,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些儿童能够不受伤害地等到父母改过自新。然而儿童通常没有这样的时间去等候。童年是成长的关键时期,像所有生物的成长一样,人的成长也是有期限的,会遇到一些转折点,一些“岔道口”,如果没有及时转向,就会导致严重的紊乱。

如果人们被误解父母之爱造成的迷信蒙蔽双眼,明知当事儿童的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也要把孩子留下或送回家里,这就等于让孩子走向毁灭,同时也不能帮助这些家庭。因为让孩子跟着(或把孩子送还)这些行为异常的父母,无论人们愿意与否,这都让后者坚信他们的行为没有什么不正常,使他们失去了最起码的产生改过意识的可能,而这种意识或许能使他们在某一天说:“这样不好。应该做点什么了!”

我们经常对大众讲要关注虐待问题,但大众实际并不了解这种行为,而每一名从事实地工作的人却都很清楚: 虐待问题是司空见惯的事。每年都有许多儿童受到这种对待,所受教育严重不足,甚至遭受虐待(尤其是因为当事儿童的年龄以及/或者施虐者行为的性质,一些虐待行为不能构成司法证据)。这些孩子成为某些专家(心理学家、医生、法官、社会工作者)无上善意的牺牲品,而我们不能否认这些信奉普世父母之爱的专家们的真心诚意。

儿童已经成为家庭的受害者,在不断重复的悲剧中,他们又成为一种因迷信爱而对其痛苦熟若无睹的社会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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