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受宏观调控和自身经营的影响,许多手头不宽裕的LP资金紧了,加之看到股市从6 000多点一路腰斩下来、创业板的推出与IPO发行放缓,一些本来想挣一把快钱的投资人现在开始改变想法,原先对PE的承诺就成了自己的压力,投还是不投变成了LP头痛的问题。许多LP开始停止或减少兑现以前对PE的投资承诺,分期投资的时间延长了,一些GP所管理的基金因此面临断供的危险。这让人不得不对2006年以来火暴的PE热产生一些思考:是不是PE的冬天又来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方风雷、徐新等知名创业投资人士在海外募集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中国项目的美元基金,规模也比前些年要大得多。
事实上,有限合伙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较为有效的PE组织形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是这一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内涵。中国LP角色的GP化倾向,只能说明本土的LP和GP都还不够成熟:一方面,专家理财的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投资人喜欢自己操刀上阵;另一方面,PE投资在中国的实践只有十来年,还缺乏真正成熟的、高水平的GP,同时像社保基金这样符合PE投资周期的长线资金刚刚进入这一领域,LP和GP的角色定位也还缺乏成功案例来诠释。因此,从长远看,本土的LP需要教育,GP需要成熟。PE投资是专业性活动,特别是VC投资更需要专业的眼光和服务,LP要给GP时间和空间,距离产生美,专业产生效益,只有这样,本土PE才会成长壮大。
PE的模式之争:公司制PK有限合伙制
PE的两种主流模式各有优势,政府不宜力挺一个打压一个,而应为PE创造宽松规范的环境,让GP和LP自己进行最优选择。目前的PE模式之争缘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对有限合伙制的募资急需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非法集资红线;同时需要解决PE税负过重的问题,以免个人代持股份的异化PE现象扩大化。
PE该选择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这个问题最近又奇怪地热了起来。一方面,有限合伙制蓬勃发展,业内新基金越来越多采用这一模式;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制在税收、上市股东地位等政策上依然不明确,而有些权威人士在某些场合的表态,则更让人感觉在力挺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模式之争不仅让人疑虑重重,也对PE的发展形成了干扰。
效率优先:两种模式的机制对比
世上有两件难事PE都在做:第一件难事是GP把钱从LP手中拿过来;而比这更难的事是要LP把钱交给GP。要破解这两大难题,重要的是GP和LP把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从这层意义上看,采用何种模式其实就是GP和LP之间相互选择并确定一种游戏规则,只要规则符合双方的要求,游戏就可以进行。游戏规则看似简单,但如果不参与游戏,也许你并不能完全明了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各自的优劣势。
从运作机制上看,无论募资、投资,还是基金收益分配,在PE的各个环节上,有限合伙制都比公司制更能满足GP和LP的需求,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它是PE的“黄金搭档”(表3–1)。在募资方面,有限合伙制中GP的无限责任能促使GP更好地管理基金和控制风险,给LP更强的保障和信心,这是公司制依靠内部制度对管理团队进行约束无法达到的。同时,由于可以采用银行托管资金的方式,有限合伙制也可以规避法人企业存在的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风险。从投资上看,有限合伙制的GP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公司制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解决部分问题,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LP干预投资业务的可能性更大。从激励机制上看,有限合伙制GP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提取的20%业绩奖励以及优先报酬率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在投资收益分配,尤其是LP本金分配上,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投资人的收益,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而公司制的长期存续和清算难决定了投资人回本的最好方式也许是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