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7)

纳税人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

随着宪政理念的传播,中国民众大多已有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政府的钱取之于民,需要首先获得民众的同意,而民众对于政府怎样花钱,也应当享有知情权。民众带着这样的观念观察现实,却产生了强烈的失望和不满。

政府也意识到了变革的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财税制度方面,也提出要建设“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理论是对主流财政理论的一种颠覆,因为后者强调的是国家进行统治的绝对权威,前者则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这种变化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政的发展史就是财政的发展史”,一个优良税制的形成离不开公民权利的争取,在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与民众自下而上的诉求的互动,没有朝野互动的制度变革终究只会白白损耗社会资源,激化社会矛盾。对于中国来说,税制改良的动力在于民众自身,唯有纳税人联合起来,相互支持,积极行动,才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项制度的改良,必然是公民行动的结果。在这一方面,一批杰出的公民已经走到了前面,他们积极运用已有条件,通过诉讼、申请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写博客、发帖、利用媒体发声等,一点点地推动着税制的改良。

事例(真实)·“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蒋石林诉财政局

蒋石林,1964年生,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主任。

2006年1月18日,蒋石林从一位县人大代表处听说常宁市财政局上年违法购买了两辆小轿车后,当即给市财政局寄去了《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认为财政局的“湘D72783”号别克牌小轿车和“湘D72583”蒙迪欧牌小轿车是违法所购,是对纳税人税款的不当利用。依据《宪法》有关规定,他有权要求财政局将对此事的处理情况予以答复。2月16日,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柏生一行专程到了蒋石林家里,对他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单的面对面答复。

但是,蒋石林对雷柏生的答复不满意,于4月3日将一纸诉状递到常宁市人民法院,并提出了三条诉讼请求:一、确定被告拒不履行处理单位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政府预算、超政府小轿车编制购买两辆豪华轿车,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三、依法将违法购置的小轿车收归国库,维护财政“管家”的职责。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送达蒋石林。《行政裁定书》上说:“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问道,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他同时质疑,原告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已不具有纳税人的资格了。

蒋石林诉财政局一案,虽然没有胜利,却是我国纳税人权利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这件事不仅直观反映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官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也开了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先河。目前,这类诉讼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的支持,这是法律本身的不足。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和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规文件。在此案中,法院将面临两难抉择:无论判决哪一方胜诉,都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

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纳税,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因此天然存在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上,如民主监督权。

但这种基础的契约知识并不为包括财政局局长这样的政府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所知,实际上,这与一直以来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有极大关系。一方面,传统的“皇粮国税”观念形成的索贡与纳贡的格局,阻碍了现代社会纳税人意识的培育;另一方面,将纳税人意识简单地等同于纳税意识,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不仅导致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模糊,同样也导致由纳税人养活的政府及其官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在报道中,当蒋石林疑惑于“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并想搞个明白时,朋友们都说他“多管闲事”,这正是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

目前各级政府组织违犯财经法纪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立案并判决原告蒋石林胜诉,可以想象得出,将会有更多人提起此类诉讼;相反,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又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此类违规行为。退一步讲,不论输赢,只要得以立案,至少就确认了纳税人此种情况下的诉讼权,就已经为此类诉讼打开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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