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4)

有可能最高法院只是不愿意被卷入城区开发计划的具体细节中,或者不愿意下级法院介入。就如我已经讨论过的,如果征用的结果是土地最终到了私营企业手中,那么针对这种征用而制定的公平规则是站不住脚的。该判决的另一个辩护理由是,对私人开发土地的限制越多,政府就会越积极地参与开发,这是没有效率的。如果新伦敦市通过征用私人土地而修建了办公大楼、停车场等,那么基于“公共使用”条款限制的质疑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最高法院规定“公共使用”仅适用于“顽固抵抗”情形,而且法院愿意逐案判定真正的顽固抵抗情形是否存在。

波斯纳

免费下载与侵权

在案件审判的最后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对“米高梅诉格罗斯特案”进行了最终判决,认为上诉法院对格罗斯特的即决审判是错误的,格罗斯特公司向其用户提供免费的软件,使得用户能够建立“点对点”网络,这样电脑中的文件就可以被复制到另一台电脑上(本案还有另一个被告,但是我在本文中将其忽略)。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如下:

在格罗斯特软件所建立的“快速通道”网络上,用户指令可以通过软件索引性能进入另一台电脑,并指定一个超节点,或者可以进入其他一些性能相当的电脑,收集与之建立连接的其他用户电脑上所有文件的临时索引信息。超节点(或索引电脑)会搜索其自身信息,也可能将搜索请求传给其他超节点。如果文件被找到,超节点就把自己的地址显示给发出请求的电脑,然后指令用户就可以直接从目标电脑下载该文件了。复制的文件被存放在指令用户电脑某个指定的共享文件夹内,这样其他用户又可以从此文件夹中下载任何文件。

格罗斯特被音乐和电影的版权所有者告上了法庭,那些人称格罗斯特协助了侵权行为。格罗斯特软件的用户可以不必再购买CD或者DVD,而是在其他用户群的网络里搜索一个拥有版权的音乐或电影文件,如果找到了,他就会复制该文件。这可能构成侵权,最高法院认为有足够证据表明,格罗斯特的“辅助侵权”足以立案。法庭意见大体一致,但是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既冗长又费神。然而,基本原理是简单的,一个简短的观点就足以说明问题。

辅助侵权者是协助实施侵权的人。通过让辅助侵权者承担责任,法律降低了保护版权的成本,因为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将每个分享其文件的人都告上法庭的代价非常大。

这种通用办法不仅仅适用于《版权法》。例如,如果窃贼实施了盗窃,向窃贼出售盗窃工具的人就犯了协同罪和教唆罪。再例如,导致违约发生的第三方应该对受害方负责,即使受害方只控告合同另一方违约。

但是当一种产品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时,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买刀者用刀实施了谋杀,除非卖家知道买刀人的目的就是杀人,否则认为卖刀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荒谬的。即使卖家知道买刀人的目的是非法的,他也不必承担责任。一个典型案例是,服装店卖给了一位妇女一件衣服,该店主知道她是一个妓女,而且她会穿着这件衣服去引诱客户。至少在轻罪情形中,我们不希望卖家由于协同犯罪和教唆犯罪而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为这会使他们对顾客购买商品的目的追问不休;额外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超过降低犯罪的社会成本所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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