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3)

当政府真的以征用权占用了私人土地,它就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补偿给所有者,但是市场价可能比所有者的心理价格低一些;否则,土地所有者就会以市场价卖给政府,也不会出现征用权的问题了。一般说来,在所有者看来,其土地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这就是该土地属于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原因),因为土地的地理位置和附属设施(这是他购买该房产,而不是其他房产的原因)正合他的心意或是正满足他的需要,也可能出于搬家成本太高的考虑。房地产是一种高价商品,因此,一个特定地块的所有者通常会索要一个高于市场价的特定价格。征用权的作用就是通过税收降低这个特定价格。如果市价是x美元,总价(包括特殊价格)是美元,接着如果政府以征用权占用了该土地,政府最终会支付x美元,而所有者就会损失美元。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税收形式,就如我曾经提到的,它制造了一种假象,即如果一项投入的货币成本低于其社会成本,该投入就是有利可图的,并且最终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

对土地征用权唯一公正的解释是,有时土地所有者会试图尝试“顽固抵抗”,在没有土地征用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得到一种垄断租金。最明显的例子是关于有通行权的公司(如铁路或是管道),它需要每一个反对出让自己土地的业主的妥协,才能在两个地点之间通行。每个土地所有者得知了这一点后,都会在这种激励下进行抵抗,除非道路公司支付一个非常高的价格,否则他们就拒绝出售。每一个土地所有者都希望成为最后的顽固抵抗者;倘若不是最后一个,得到的补偿会少得多。

多数有道路通行权的公司是私营的,这回答了我的第二个问题:征用权的基本原理与行使征用权的主体是政府还是私营企业无关。

道路通行权公司不是唯一一类为使用征用权而辩护的私营企业。其他情况下也存在这种争论,例如,一个项目要完成,必须征用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而该项目将产生更大的收益,这种收益比那些土地在现有用途中产生的收益大得多。要从凯洛诉新伦敦市案的判决中分辨该案件是否属于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辉瑞公司已经决定在新伦敦市中心和海港区建造一个占地面积为90英亩的大型研究中心,其中设有办公大楼和停车场。市政府希望该中心建成之后能够吸引其他商家到周围投资。案件原告的住处被划在这90英亩范围之内,如果这些地区到处是房屋(在两个地区共有15座房屋属于原告方),要在这些地区进行建设是不可能的。

然而,法庭并没有讨论凯洛案中是否存在“顽固抵抗”问题,而是认为政府是善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占用土地,因为再开发计划能够为全市和所有居民带来净利润,虽然原告肯定会失去其房产带给他们的特殊价值。但是,如果不存在“顽固抵抗”问题,土地征用权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如果该房产改为他用能够产生比现有用途更大的收益,那么私营开发商就会蜂拥而至,甚至无须市政府的支持。法庭对征用权被滥用的可能性作了审慎的思考;很明显,如果政府把私有财产从个人或公司手里夺走,再转给另一个人,在此过程中总价值并没有提高,这就不是“公共使用”。但是法庭并没有考虑开发计划(如新伦敦开发计划)是否真的能够为履行该计划的政府带来价值增值,或者那些计划是否只是政治寻租行为的产物。因此,法庭判决的实际影响还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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