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观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早年强调哲学家之治,晚年强调法律之治。在中国思想史上,由子思、孟子一派所开创的心性儒学,主要强调“内圣”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比较而言,公羊学派更多地强调制度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这些“轴心时期”的思想巨人,大多在人与法、心与物、德性与制度等二元划分中作出了非此即彼的选择。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早在“轴心时期”之前,在更古老的皋陶的叙述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德性与法制的结合对于文明秩序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如果确实出现过一个美好的“三代”,如果“三代”时期确实有一个皋陶,如果《皋陶谟》确实体现了皋陶的思想,那么,皋陶的政治思想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三代”时期的政治实践。在中华文明的初始时期,如果说政治领袖是由尧、舜、禹先后担任的,那么,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导师,也许就是皋陶。正是因为皋陶的这种不可替代的思想地位,在“虞书”的多篇经文中,皋陶都出场并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不论《尚书》各篇的真伪到底如何,流传至今的尚书文本中的这种安排,必然隐藏着中国早期文明在逻辑上真实的某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