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1990~1998年,北京旧城改造中约拆迁了18万~20万户居民,平均每年约2万户居民因为旧城改造而改善了住房条件,并使北京市的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些居民的重新安置(除少数纯道路市政的改造之外)自然成为房价的成本。而每年的商品房销售统计数字约为180万平方米,约折合25 000套住房,扣除新征土地中建设的商品房基本上城区每年商品房的销售为10 000套,而每新建一套商品房就要安置1.5~2户旧城居民,相当于在每套商品房的价格中再加上1.5~2户旧城居民的安置成本。
目前广州、深圳所新建的一居室商品房许多为19~24平方米,并且深圳1999年推出的24~30平方米的一居室在市场中形成了销售的高潮,颇受市场欢迎和宠爱,但北京的拆迁政策中规定按平房每户居民实际居住面积增加25平方米计算补偿安置费用。政策中规定的增加部分就等于送给原租用住房的住户一套深圳、广州的一居室,还不计原有租用的面积和对产权人的补偿费用,这使租用住房户通过一次性拆迁政策的优惠变成了拥有私有住房的有产阶层,同时将这些成本转移到了房价之中,由购房者承担。
从香港房屋署公布的资料可以看出,香港私人房屋60%以上的家庭居住在50平方米以下房屋内,政府的租用房屋50%以上在30平方米以下,这也说明北京的政策是一个高标准的住房政策。其中高标准的拆迁安置政策,也必然会影响到城区房价的居高不下。原有的旧拆迁政策虽然当时的支付成本较大,但被安置房的产权要经过房改后才能归个人所有,并且居住时需缴纳房租(原有的回迁按房改售房并不交纳营业税,而现在的回迁以货币安置,购买低价商品房回迁要增加营业税,开发商的实际所得低于房改价的情况在增加),如将这些因素计算在内,新拆迁法中对租房户的优惠程度以及实际成本都大于旧拆迁法。在新拆迁法执行一段时间之后也许导致的不是房价下降而是上升。如果在新征土地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新拆迁法执行其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并会使新征土地建设的房屋价格同步上升。
如果北京的拆迁成本不能被有效的拆迁政策所严格控制并大幅度下降,那么要想让城区内的房价下降是很困难的。好地点的房价因此而降不下来,新建区的房价因此而下降的可能性也不大。
政府是否有权限制和提高拆迁中的优惠呢?完全有权,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政府作为一级土地管理者完全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来决定土地的价格。实质拆迁成本、市政成本、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以及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都是土地的综合成本,都在决定着土地的价格和房屋的价格。如果政府在加大拆迁中的优惠政策时不核减土地的出让金,自然会提高土地和房屋的价格。反之,如果降低拆迁的成本,或将拆迁成本高的部分作为出让金转换,则可大大降低房价。
土地出让金对价格的影响
55号令之后,地价成为全国大幅度提高房价的重要因素,北京市一般的地价中包含三个部分:1.土地出让金;2.四源费;3.大市政费,并另行支付使用费。这三者合计一般收取的标准为房价的10%~30%,因性质和位置的不同而调整。如市中心区的地价一般为每平方米1 500~3 000元,随市中心成放射线向外递减。政府收取的地价又重新投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中,转换为土地的增值作用,但并未减少建设项目中市政费用的支出。由于土地有偿使用的时间短,而城市基础设施的缺口大,因此,目前大部分建设项目的市政项目工程仍要由开发商支付代市政拆迁用地的费用以及远离用地之外的干线市政工程的费用,有的在长达几公里、十几公里之外连接水、电、暖、气等,成倍地支付市政费已缴纳之外的市政工程等费用。
在实行缴纳出让金之前的土地使用者同样在支付拆迁市政等各项成本,这些成本实际也是政府收取的出让金的一部分。实行土地出让金制度无非是政府认为原有土地的收益过低而采取的一种增加和补充。但这种增加和补充虽然改善了政府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入的情况,却并未改变建设项目对市政工程的负担,因而必然会使房屋的价格最少提高10%。同时这些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大市政费进入房价之中又提高了营业税费,形成了税上费、费上税的环比增长结果。(1992年前计算房价营业税时,将四源费、建筑税、材料差价等均计算在房价之外作为代收代缴,并不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的出让金、上缴的市政费以及四源费都变成了房价之中的内容,都增加了相应的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的提前缴纳使成本中增加了相当大的利息。当领取销售证时土地出让金已基本交齐,而销售和建成之间约有1~2年的时间自然会使房价再度升高,也增加了房价中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成本比例。)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是按地上和地下的可销售商品房面积计算和缴纳的,但由于土地的容积率不同,实际上就造成了土地拆迁成本的不平均分配,有的地区成本极高。有些必须建设又不能分摊在商品房中作为销售面积计算的土地同样会产生成本,也会增加土地的实际成本。虽然这些建筑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也未核减土地出让金,自然会成为对社会贡献的成本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