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南方的忧伤(2)

南北战争改变了历史,或者说,使社会向新的趋势发展。起初,南方各州宣布脱离联邦。1861年2月4日,南部各州代表齐聚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决议加入美国邦联。战争随即爆发,诱发战事的原因不仅在于南北经济差异,还涉及双方对奴隶制的不同认知。北方最终决定彻底抛弃奴隶制。1863年,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宣言》,宣布解放南部邦联的奴隶。战争结束后,国会于1865年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明令禁止奴隶制。{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规定:“一、 除非是对已通过正当程序判刑的罪犯的处罚,无论奴隶制还是非自愿劳役,都不得存在于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任何地方。二、 联邦议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贯彻此条。”}

南方虽然战败,却并未放弃压迫黑人的想法。南部各州很快通过所谓“黑人法典”,继续钳制脱离奴隶身份者的自由。例如,某些地方规定,黑人只有获得特别许可,方可务农耕种,甚至禁止他们拥有土地。1866年,国会为推翻“黑人法典”,通过了第一部“民权法案”。法案规定,黑人与白人一样,有权“订约、履约、兴讼、结社、作证、继承、购物、租赁、出售、持有或转让不动产及其他私人财产……一旦违法,亦应接受刑罚、罚金,并受法律、条例、训令、规章与习惯法之约束”。

1868年,美国宪法增补了第十四修正案。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免受各州歧视或侵害。修正案宣布,凡出生或归化联邦,遵守联邦法律之人,就是联邦公民,也是他们所居住州之公民,这无疑推翻了坦尼首席大法官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判词。修正案明确指出:“任何一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该州司法辖区内,不得否认任何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那么,上述语意宽泛的条文,对权利仍处南方法律钳制下的黑人们,究竟意义何在?1880年,最高法院通过“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的判决,给出了决定性的答案,或者说,是一个近乎决定性的答案。根据西弗吉尼亚州法令,黑人不得被遴选为陪审员。最高法院宣布这部法律违宪,威廉·斯壮大法官援引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称:“既然已宣布黑人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什么还要维持这样的法令?……仅仅因为肤色不同,就禁止有资格的美国公民出任陪审员,这是对他们的侮辱,是把他们视为劣等种族,这是鼓励种族偏见。”8

但是,“斯特劳德案”判决很快被政治风潮裹挟,正义再次蒙受羞辱。三K党和其他南方种族势力转而诉诸暴力。北方的政客们也意识到,除非强力干涉,黑白同权根本无法实现。他们试图甩开种族包袱,将政治重心转移到振兴北方工业上。主导北方的共和党人不再执著于解放奴隶的宏大理想,逐步默认了白人与黑人间的阶层关系,不少人甚至向往起“旧式南方”的生活。1876年大选中,民主党人塞缪尔·蒂尔登与共和党人拉瑟福德·海斯竞选总统,选举结果因计票纠纷而“难产”。最后,还是靠共和党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大力支持,海斯才以一张选举人票之差当选总统。这一结果,其实是政治妥协的产物。作为获胜的回报,共和党允许南方自行处理种族事务。{拉瑟福德·海斯1865年当选为国会议员,1868年当选俄亥俄州州长,以“为人正直和办事有效率”著称。1876年被共和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这次大选导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计票纠纷,最后,由国会议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裁定海斯获胜。由于共和党最终答应了民主党提出的部分先决条件,海斯在总统就职日前两天,才被宣布为合法总统。海斯上任后,撤回了北方在南部各州的驻军,南方黑人的权益再次失去保障。}

1880年代末,南方各州议会再次推出压制黑人权利的法令,新法不像“黑人法典”那么高调,桎梏力度却更胜一筹。这类被称为“吉姆·克劳法”的法律,将种族隔离范围从火车延伸到所有公共场所。{吉姆·克劳法:泛指美国南部各州自1870年代开始制定的,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的法律。吉姆·克劳原是19世纪上半叶黑人歌舞剧中一首歌曲的名称,剧中扮演反叛者的黑人在歌词中曾用吉姆·克劳的名字,以后就成为对黑人的蔑称。这种法律实质上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南部各州白人种族主义政府所制定的“黑人法典”的继续,主要内容是通过征收人头税、选举登记、文化测验、仅容许白人参加预选、“祖父条款”(即法律规定本人或其祖辈在1867年参加投票者才享有选举权)等手段,剥夺黑人选举权;并在学校、住区、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包括旅馆、剧场、公园、教堂、医院、娱乐体育场所等)以及就业、司法、军役、婚姻等各方面,实行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国会这次偃旗息鼓,并未推出平权法案应对。面对当时的政治气氛与主流舆论,最高法院也开始见风使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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