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消费能力的差别与价格歧视策略(6)

汽车行业也是如此,制造商生产处于各种价格区间的产品,售价100万日元的普通汽车利润率很低,而售价500万日元的高级汽车的利润率相当高。所以对汽车制造商来说,与其销售10台售价100万日元的普通汽车,还不如销售1台售价500万日元的高级车,后者所能够获得的利润更多。

在高级餐厅的晚餐菜单中,既有5000日元的套餐也有2万日元的套餐,但后者的菜量却并非前者的4倍。一般来说,2万日元的套餐在味道上会更有特色,而对于餐厅来说,2万日元套餐的利润率也更高。

当然,企业有时也会采取完全相反的做法。比如说,为了宣传自身的技术实力和产品的高品质,企业会将具有许多附加功能的高级产品或费时费力的高级料理以极低的利润率销售,甚至有时不惜亏本销售。还有许多其他情况。但是,作为企业的基本原则,给具备高级功能的商品设定一个能带来高利润率的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

设计独有的附加功能以实行差别定价策略

为什么只具备基本功能的商品和服务只能够获得极低的利润(提高定价比较困难),而拥有附加功能的商品和服务却能够提高定价呢?

从理论上来说,尽可能地将商品以高价卖给那些愿意出高价的消费者,这种定价方法需要以垄断为前提。某种商品(或服务)只有一家企业能够生产与销售的情况就被称为垄断。在没有竞争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垄断企业(处于垄断状态下的企业)可以自己随意设定价格。

相反,如果很多企业都在生产与销售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时,就会有企业采取降价的手段来吸引顾客,导致各家企业纷纷降价竞争,最终每家企业只能得到极低的利润率。

企业间通过降价争取顾客的竞争被称为价格竞争。那些处于激烈的价格竞争之中的企业,很难做到提高定价或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比如说,一部新电影的DVD光盘,在只有拥有该电影著作权的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下,就可以采取差别定价策略。但是著作权保护期过后,其他企业也可以销售,这时所有企业只能统一以500日元或210日元的价格销售了。

我们作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有很多家厂商在生产与销售。因此,像家电产品、汽车、服装、餐具以及生活用品等商品,因为在基本功能上和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所以在外观设计与特殊功能上下工夫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是厂商们普遍采用的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很多企业都在生产同类产品,所以那些只拥有基本功能的产品将置身于激烈的价格竞争中,任何企业都很难为这种商品提高定价,其利润率也就很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独特功能,并能够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企业可以作为拥有这些独特功能的垄断企业来给产品定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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