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随着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人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也有了相应的发展。这就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健全国家的民主制度,以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一)筹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2年秋,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常委会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12月,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大会议,就中共中央的提议交换意见。会议认为建国之初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时期已经过去,我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为适应这一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应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与会各委员对中国共产党的提议表示赞同。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毛泽东主席说,“就全国范围来讲,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代表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会议对展开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等项工作作了部署,并分别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由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由23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领导进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根据1953年2月通过的选举法,全国各地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在21万多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中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66万余名。接着,县、市、省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226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人民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上毛泽东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开幕词。他提出“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号召。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作为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总结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新的历史经验,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用法律的形式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明了中国人民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9月28日,大会圆满地完成了它所担负的各项重大历史任务胜利闭幕。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政协委员,由一届政协时的180名扩大到559名。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毛泽东为名誉主席,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15人为副主席。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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