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古代天皇制(4)

各国的特产,甚至连农具,一般都是作为“调”征收来的。自7世纪前后,各地就开采了金银铜等矿产,但这也都被官家征用了。这样,生产这些手工业品和矿产的人民,就没有余力以这些产品交换其他的必需品,致使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地人民相互间自由的物物交换和作为中间环节的商业的发展都极为困难。政府照例仿效中国铸造了“和同开珎”译者注:据郭沫若考证,“和同开珎”是“和铜开宝”的简化。“珎”是“宝”的简化(见《出土文物二三事》,郭沫若著,人民出版社1972年8月版第34—36页)。及其他铜币和银币,意欲流通,但在人民连供自由交换的物资都没有的社会里,货币是没有可能流通的。

身份、家族与班田制

京城的繁荣直接意味着地方人民的衰落。人民被分成良贱两级。大化革新时,首次在法律上制定了良贱之别,律令中也规定了这种差别。官家和私人的奴婢、私人的“家人”(仆役)及分属于朝廷各官衙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杂户”等被定为贱民或准贱民身份。奴婢是明白无疑的奴隶,“家人”虽然也是奴隶性质的隶属者,但与奴婢不同,他还能过自己的家庭生活。“杂户”则是以前朝廷的手工业部民。这些奴隶性质的人丁,在奈良时代,估计占全国500万—600万人的一成左右。

“良民”则是以前一般的“氏人”和归朝廷、皇族和贵族所有的部民而又被定为国家“公民”的人。律令制完全不承认具有前氏族公社形式的集团,而是把构成这一集团的个别家庭公社定为“户”,直接置于国家权利统治之下。“户”有户主,统辖其全部家庭成员,对国家而言则代表其整个家族。“户”是由户主及其妻子等直系血统的家族小组、户主的兄弟姐妹、户主的伯叔父母等旁系血统及其妻子们的家族小组构成的复合体,历史上称为“乡户”。“乡户”内的各家族小组则称“房户”。有势力的“乡户”还拥有奴婢和“家人”等奴隶。

政府每6年对全民编制一次户口。6岁以上的男子每人分给土地2反译者注:“反”在日本度量衡制的“尺贯法”中为水田、旱田和山林面积单位,1反=平方米。

(相当今之2反4亩),女子每人给男子分得土地量的2/3作为“口分田”分到各“乡户”耕种(班田制)。奴婢和“家人”虽能分到公民分得土地量的1/3,但这只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豢养奴婢、作为奴婢最低生活费用的来源分给户主的,并不是由奴婢领取的。领“口分田”的人一死,国家就收回“口分田”。但宅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则承认由“户”永远占有。

“口分田”不许拒收,并严禁撂荒和弃村而逃。总之,与其说耕种“口分田”是公民的权利,不如说是义务。他们被强大的国家权利束缚在一片耕地上,受到了“租”“庸”“调”以及各种徭役劳动的盘剥。“租”是课于所有的“口分田”上,每反(地)为稻2束2把(后减为1束5把。1束折成大米约为今之2日升)。当时稻田的产量估计每反平均为8斗,地税率约占产量的三成。“庸”原为每年要到首都为朝廷服劳役10天的徭役。但京畿以外的各国人民要缴纳定量的布代替服徭役。“调”则是缴纳绢绸及其他土地的特产的手工业制品。“庸”与“调”是课于男子的人头税,按正丁(21岁到61岁)、次丁(61岁到65岁)和中男(17岁到20岁)等不同年龄,规定每人应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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