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王国家与部民(6)

氏姓贵族们拥有称做“田庄”的领地。耕种田庄的集团也是作为部民隶属于他们的。这一部民就以主家的氏名为名称。如大伴部的部民称大伴部,苏我氏的部民就称苏我部等。另外,大王及其一族把地方上的(特别是东国译者注:“东国”泛指今近畿地方以东地区。“西国”则泛指今近畿地方以西地区。)氏族集团作为自己的部民,冠以自己的名字的,还特名为“名代”和“子代”。设置“名代”,名义是将大王及其一族的名字传于后世,“子代”是将无嗣大王的名字传后。但实质上是大王和王族除屯田、屯仓之外,还另外组建了自家的私有地和部民。

部民制的阶级性质

部民制的阶级性质虽然复杂,但我认为本质上还是一种奴隶制。

第一,在田部中间,有的就脱离了原住地的氏族集团,被驱进屯田的茅屋,在粮食与农具都由官家支给下劳动。这样的人显然就是奴隶。

第二,冠以专业名称的部民,用属于朝廷的原材料和工具进行生产,产品全部被朝廷征用。所以,他们在劳动力和人身方面都属于主人即朝廷所有。在这一点上与奴隶是相同的。只是因为他们另外还耕种朝廷分给的土地以维持家属生活才与典型的奴隶不同。但是,分给他们土地如同给牛马饲料一样,叫他们粮食自给,也不过是为了使他们子孙世代从事手工业生产而已。他们的手工业生产劳动并不是分给他们土地而偿付的代价即劳役地租。因此,这个部民本质上也是奴隶。

第三种部民就如同子代和名代那样,氏族集团在其住地,集体地成为部民,并且,其全部剩余劳动都遭到剥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在部民人口中占大多数,屯田的田部可以认为大部是这种部民——虽然他们是以自己旧有的耕地与农具生产,并以此维持一家的生活,但如果对他们进行逐个地观察时,即可看出,其与主人即朝廷或者大王以及氏姓贵族之间的关系,与农奴和主人之间的关系是很相像的。但在下述两点上却又与农奴根本不同。第一,他们并未完全从氏族集团中独立出来,他们的存在,一切都要受集团的制约。相反,农奴倒是个别的独立的家族。第二,他们只是不像奴婢那样逐个为主人所有,而是氏族集团属主人所有。他们的集团也并不是因为主人分给了土地,作为偿付地租才被剥削剩余劳动的,而是因为人身为集体所有,所以原归他们的土地也就属主人所有了。他们只不过是一介占用者与耕种者。因此,这样的部民实际上就是集体被奴隶化了的集团。

如上所述,我认为不管从部民的哪一种情况来看,都不能把他当成农奴,部民制就是一种奴隶制。估计在5—6世纪时,这样的部民已经占到(生产者人口)的三成左右,主要是作为家庭奴隶被使唤的“奴”(男奴隶)与婢(女奴隶)则占到(生产者人口)一成左右。其余的六成则既不是部民也不是奴婢,而是氏姓集团或氏族集团的氏人。很多书把他们写成是“自由民”,但不管从哪一个角度来说,他们都不是“自由民”。他们或是受“氏上”即氏族贵族的统治与剥削,或是通过“国造”受朝廷的统治与剥削。他们根本没有政治权利。而且受“国造”统治的集团,朝廷可以随意使他们充当子代、名代或屯田的田部。因此,他们就有着部民的后备军或是潜在部民的性质。

在部民制的基础上,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活动就仅止于由朝廷将各业的生产任务分配给各有关部民集团,其剩余产品则悉为朝廷所攫取,这就妨碍了劳动群众间的自由的社会分工和产品的自由交换。因此,不仅部民集团,就是非部民的氏族集团,也无法割断与朝廷的隶属关系,这也大为妨碍了该集团完全分化成为单个的家庭。

如上所述,不是部民又不是奴婢的人口尽管占到劳动群众的六成,但决定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群众社会地位的,还是集体奴隶部民与个别奴隶奴婢。所以,这个社会制度是有着虚拟氏族关系的集团奴隶制。以此为经济基础的大王国家,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奴隶主的国家,最低限度也不能说是农奴制国家。在奴隶制都不能得到发展的生产力水平上,从原始社会就跃进到比奴隶制更为进步的社会形态——农奴制是不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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