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鲁迅南下后对于北平母亲与发妻的赡养(1)

——北平西三条家用账

鲁迅1926年8月离开北京南下以后,直到1936年10月在上海去世,在这整整10年间,他一直给住在北京(1928年以后改称北平)的家属——母亲鲁瑞、发妻朱安等按月支付赡养费,起初主要是每个月由北新书局送去鲁迅稿酬,以及从前教育部(各大学)补发拖欠的薪水;1929年8月以后由鲁迅直接汇款,每两个月一次。每月的赡养费为150银圆,这比普通北平市民的生活费高出许多。鲁母和朱安常年有女佣照顾,每月生活费结余不少,存入银行。可以说,她们确实在北平西三条胡同21号四合院安享清福了。

如今,在上海鲁迅纪念馆的藏品中,有一册24开本黑色硬皮封面的账本,是鲁迅离京赴厦门后的北平寓所的家用账。

1930年3月2日《鲁迅日记》记载:“收淑卿所寄家用账簿一本。”淑卿即许羡苏,原来是当时的记账人许羡苏为了对鲁迅负责,把所记的家有账本从北平寄到上海,请鲁迅审阅,因此这账本就留在鲁迅上海的家中。原载《上海鲁迅研究》1996年第7期,吴长华整理。

这是鲁迅北平寓所(北平西三条21号)的家用账,从民国十五年9日1日至民国十九年2月18日(1926年9月1日至1930年2月18日),当时鲁迅先后在厦门、广州、上海。

收支账的记录者是许钦文四妹许羡苏。

许羡苏,1901年生,绍兴人,字淑卿,是许钦文的四妹,周建人在绍兴女子师范任教时的学生,1921年秋考入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数理系,1924年毕业。鲁迅于1926年南下后,让她住在鲁迅家中,委托她帮助管理家务。

这本《北平西三条21号家用账(1926年9月-1930年2月)》由许羡苏记录、吴长华整理,发表于《上海鲁迅研究》第7期(1996),提供了不少鲜为人知的第一手资料。

账目从民国十五年9月1日(1926年9月1日)开始到民国十九年2月18日(1930年2月18日),共3年5个月,是鲁迅1926年8月26日离京赴厦门后的北平寓所的家用账本,许羡苏所记录的账目基本上是清楚的。(笔者注:只有个别笔误,已订正)

鲁迅在1929年3月22日致韦素园的信中说:“经济倒还安定的,自从走出北京以来,没有窘急过。”

从家用账看来,鲁迅北平寓所的经济收入来源是北新书局支付给鲁迅的稿费,教育部、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女师大所支付的鲁迅欠薪(过去几年拖欠的薪水),每月收入在200圆左右,至1929年9月以后,改由鲁迅每两个月向北平寓所寄300圆,平均每月150圆。北平寓所每月的支出约在120-150圆之间,少数几个月因特殊支出超出150圆,因此基本上每月有结余。从1927年9月1日至1930年2月18日共结余了10065圆,从账本上表明鲁迅对北平寓所的供给很充足,母亲鲁太夫人和朱安夫人的经济生活条件相当宽裕。

后来接替许羡苏记账的俞苏回忆说:“鲁迅先生1926年8月离开北京后,他留下一笔钱交给宋紫佩先生,以备母亲不时之需。”从《家用账》记载,这笔钱至少为180银圆。鲁迅北平寓所当时有两位女主人,婆婆鲁瑞和媳妇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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