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阅《鲁迅日记》,从1923年起,鲁迅和李小峰见面、通信、联系,14年间总共达到704次之多,平均每年50次,也即大约每周就有一次。可见关系密切非同一般。这些联系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北新书局出书、编杂志的业务和经济问题。《鲁迅日记》中对于李小峰的典型文字记载是:“某月某日小峰来交(或:得小峰信并)版税泉及编辑费若干银圆。”
1926年鲁迅在北京时,北新书局送来的版税和编辑费还是940银圆;1927年降低到470银圆,据说因为汇款不便而拖欠;这两学期鲁迅南下,担任厦门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教授的月薪很高,所以并未介意(此外,预先约定北新书局在北京按月把一部分稿酬交给鲁迅家属,每月150圆作为赡养生活费)。1928年鲁迅到上海后,没有继续任教,下决心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依靠“爬格子”谋生。他交给北新书局李小峰印行的著作已经增加到9部,销路也很好,还为北新书局编辑《语丝》和《奔流》杂志,并为《北新》半月刊译稿,所得报酬也应该大幅度提高。但他从北新书局得来的版税和编辑费收入,比例仍不到全年的三分之一。这时他开始察觉北新书局的账目很不对头,引起警惕。
鲁迅开始一项一项算细账,并且约见知情者了解实际情况。他明白了:几年以来,北新书局确实克扣了他几部著作的大笔版税,数目高达2万多银圆,而已经支付的只有几千银圆。从1929年7月以后的《鲁迅日记》可以看到他与文友们频繁商议的蛛丝马迹。8月12日他写信宣布停止编辑《奔流》杂志,并且访问律师杨铿进行著作权法的咨询;次日“委以杨律师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
仔细分析《鲁迅日记》的简略记载,与这一阶段亲友们的有关书信、回忆对照,可以看出:从8月12日到25日的两个星期里,鲁迅每天都为版税之事奔忙;律师杨铿依据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建议庭外调解,鲁迅和北新书局双方都表示同意。
北新书局李小峰承认确实拖欠了鲁迅应得的大笔款项。在律师参与下,按原订合同20%的版税率一笔一笔计算后,双方核实了数额明确无误;按照证人章川岛的说法“共欠债2万”(见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证人郁达夫的回忆“北新开给鲁迅的旧账单等来计算早该积欠有两三万银圆了”(见郁达夫《回忆鲁迅》1938年)。这就为争议的解决打下一个良好的共识基础。但李小峰方面解释了拖欠版税的缘由:北新书局在北京的总部被北洋军阀查封,不得不迁移上海,损失很大;暂时挪用了若干款项进行投资,保证追回;又因资金周转不畅,请予延缓期限,在一年内分批逐步偿还,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证人在场,经过律师依照《著作权施行细则》进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1)北新书局把图书的印刷纸版交回鲁迅(由郁达夫、章川岛作证);
(2)北新书局历年所欠鲁迅的版税分11月内结清(由杨律师经手);
(3)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据《著作权实施细则》实行印书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