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纳税人的权利 04

税之博爱

博爱是法国大革命三大思想成果之一。博爱之于税,为善税,是说政府征税,只可“取蛋”,不可“杀鸡”,那种把苛重税负变成政策的常态、横征暴敛导致民不聊生进而引发社会动乱的税收则可视为恶税。过去常用来激励税务人员的“四铁原则”——“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心肠”等,应该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否则,人民可能未受经济发展之利,却先受其害。

所谓善税的标准应当是:

——把善对纳税人、救济贫弱视为政府的职责。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良性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敌对的关系。

——税率、税目、税种的选择等应当比较中性或轻型。

——在经济衰退或出现财政困难时,不依靠增加纳税人负担解决财政需要。

——对民间慈善事业应给予税负优免。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捐赠行为是全免税收的,我国税收却没有很好地保护和鼓励捐赠行为。企业和个人只有通过指定的25家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这种“特许制”,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官方背景不强的慈善组织的歧视,也是发展民间慈善事业的最大障碍。实际上,只要不是借机谋利,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捐赠行为,就没有不批准的理由。企业所得税,捐赠在应纳税额3%的额度内才能扣除,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个人捐赠行为的扣除比例是30%,标准都过低,等于打击了企业和居民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我们的税制,缺少的正是税收的博爱精神。

总之,税收的本质特征不只是“三性”,还需以“人性”为本,将其视为征税者至高无上的原则。税收无处不与道德有关,无时不与道德相连,税收本身即蕴含着道德的内容。在税收理论的探索中,在税收改革的实践中,税收道德都要让人有“在场”的感觉。孔子们2500年前就是在力求坚守税收道德的防线,他们没有成功,但也给历代统治者划下了一道线——税收道德。我们必须补上这一课,没有别的选择。

原载《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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