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之正义
税收的正义性首先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机构自身,弄个职能、规模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出来,那就是税收的不道德了。
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凡涉及增加公民税收负担的事情,应当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投票来决定,而不是由少数执掌公权力的官员们来代替公民决定。
社会上经常把人群分为穷人和富人,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现实是,富人因有权而致富,穷人因无权而更穷。因此,要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关键在于使无权者变得有权,成为真正的纳税人,而不只是一个“交税者”。纳税人与交税者的区别,就在于他是不是拥有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不在,税收的正义性也就欠缺。
归纳起来,税收正义与下述问题相关:
——税收具有合法性来源,也就是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路。
——在法律上规定出纳税人完备的权利,在税收问题上,人人拥有表达权。
——公民财产权在政府征税权之前,因此确定税种、税目、税率时首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
——征税的目的只为改善和提高国民福利,这是税收的唯一正当的理由。
——政治上排除对特权者的免税,也就是说,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有完善的纠错机制并及时纠错。
税收、财政应该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我们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但人民代表讨论税收、预算问题,经常反映说“看不懂”,一个可能是代表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个可能是没有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预算的终极决定权,代表们认为讨论这些问题没有用。我们国家近二十个税种,真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种都是由政府自己下文件就征收的,也就是说,决定我国税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这是一种行之既久的非法治化的政治运作,缺少的正是税收的正义性。
税之责任
公民纳税是为了交换政府尽责,不是为了供养一个无为的政府,收了税的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你收了一分钱,就多承担了一份责任和使命,而不是多增添了一分权力和荣耀。
我国学者通过对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低收入国家、中下等收入的国家、上中等收入的国家和高收入的国家在内)分析得出结论,由于政府主观层面的原因,造成了公共服务的实际提供量和理论上适度偏好的提供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1978年,这个差距是0.141个百分点,2006年这个差距被拉到了3.118个百分点。我国政府责任实现的程度由1978年87.5%下降到2006年的52.4%[1]。这就是说,30年来,我国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失责的现象,并且这种失责程度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人民创造财富,理应享受到相应的国民福利,这是大家交税的理由,也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一个政府的理由。两者应该是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增长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人民享受的福利待遇从道理上说就应该逐步得到改善。
看一种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是不是正确履行了职责应该有几个标准:
——是不是兴建了一个“豆腐渣工程”?或“政绩工程”?或“鸡肋”工程?
——是不是对某一方面的投资过多,而另一方面的投资又过少?
——是不是保护了某种不需要再保护的企业?或者某种非常需要保护的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是不是浪费了税收资源,把税收的征收费用提得很高?
——是不是有贪贿税收资源的行为?
诚信、廉洁、责任感和执政公开透明,无疑是公权执掌者的美德。资源是珍贵而稀缺的,税收资源同样如此,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创造的血汗钱,征税者、用税者应该懂得珍惜。
人们对政府用税的期待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而不是营造恐怖;造福于社会的每一个人,而不是巧取豪夺;捍卫公民自由,而不是奴役和压迫。政府无权借口某些地方更需要钱而对纳税人的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逃避监管,将公共财政收入变成少数人的私房钱。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就应严厉追究征税者、用税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政府从本质上说不是一个聚财或散财的工具,而是能够促进社会共同体总体福利实现的组织。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税之诚信
做一个诚实的人,不说谎,不扯淡,不作假,是对一个人最起码的要求。税收也是一个道理。但对于执掌公权力的人来说,做到这一点似乎有点难度。道理上说,他们不得不接受政务公开的信条,但又总是公开一部分事实,而设法遮蔽另一些对他们不利的信息——用纳税人的血汗钱来遮蔽纳税人的眼睛,公众总是难以明了真相到底是什么。
在所有的信息中,以财政税收的信息最为封闭。我们不知道政府到底征收了多少税费,我们不知道,连人大代表们也不知道。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审议”的,不过是政府财政收支的一半或一多半而已。因此,促进财政信息公开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最实际也最迫切的任务,强过“空谈民主”。
财政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所有财政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布。对于有必要不予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有责任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作出裁定。
——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运作,如何使用权力及公务人员私人财产的资料。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上述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财政信息应覆盖所有的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
——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应采用较为便捷和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予以公布,等等。
如实公布信息、公示财产,公权力才可自证清白,公务人员才可理直气壮地履行公务,社会公众才可据以确定自己投资和消费的选项,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才可对政府的财政税收行为进行问责和实施全程控制与监督,这正是公开与透明的目的之所在。
[1] 吕炜、王伟同等:《发展失衡、公共服务与政府责任——基于政府偏好和政府效率视角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