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对投资者更安全的世界(1)

钱不会说话,但它会发誓。

——鲍勃 ·迪伦( Bob Dylan),《没事,妈妈(我不过流了点血)》(1965)

1996年 3月,我接到了一个意外的电话。电话来自我原来的一个学生斯蒂芬 ·郝德绅( Stephen Hodgson)。他在阿尔巴尼亚首都地拉那工作,为阿尔巴尼亚政府提供土地和农业改革方面的法律意见。这些法律是半个世纪以前就制定了的,自从恩维尔 ·霍查( Enver Hoxha)的合作农场时代开始就一直如此。霍查从 1944年开始统治阿尔巴尼亚,直到 1985年逝世。他治下的阿尔巴尼亚是一个闭关自守、一党专政的国家,唯一的盟友似乎是中国。斯蒂芬在斯坎登堡广场的一个破旧的楼里工作。这座楼建于左格国王时代,现在成了农业部大楼。他在该部法律顾问室工作。不过直到与我通话几分钟以前,没有人允许他打开办公室里的一个锁着的木柜子。今天当他终于打开这个柜子时,他发现了一大堆废弃的多数未曾打开的来自华盛顿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或“中心”)秘书长的联邦快递邮包。这些邮件宣称由希腊特雷德斯 ·贺拉斯公司提起的一项针对该国的国际投资仲裁已经开始了。希腊人宣称阿尔巴尼亚征收了他们在阿尔巴尼亚的一个瓜果与棉花农场的合资农业项目,而这违反了国际法,因此投资者要求 300多万美元的赔偿。这个数目对于阿尔巴尼亚这么一个穷国可不是个小数目。斯蒂芬解释说“中心”最初的信件之所以没人理睬大概是因为阿尔巴尼亚官方以为那不过是账单而已。于是一个三人仲裁庭在没有阿尔巴尼亚介入的情况下就此成立(这是“中心”规则所允许的)。在两周时间内,该仲裁庭将在法兰克福召开第一次庭审。斯蒂芬想知道我是否可以代表阿尔巴尼亚出庭。

事实表明,这是阿尔巴尼亚与“中心”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在霍查逝世后的动荡岁月里,在外界的劝说下,阿尔巴尼亚接受了“中心”,并采取措施保护据说会因此滚滚而来的外国投资。为了鼓励外资,有人告诉阿尔巴尼亚,他们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国内法并缔结投资保护协定。要允许投资者在阿尔巴尼亚以外,按照“中心”规则进行仲裁。反之,如果解决争端只能上阿尔巴尼亚的法庭的话,外国投资者永远也不会到来。只有这样做,才会有外国来投资,也才能有阿尔巴尼亚的经济发展。对于一个与外界已经几乎完全隔绝了 50多年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变化。 1990年以前,阿尔巴尼亚还从未签订过投资协定。 1991年它与毗邻的希腊签订了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四年之内,它共签订了 21个投资协定。贺拉斯公司是自 1930年以来最早在阿尔巴尼亚根据其新颁布的法律与条约进行投资的外国公司之一。该投资很快失败了。该公司于是根据“中心”公约把阿尔巴尼亚政府告上了法庭。阿尔巴尼亚总统为此大吃了一惊:他的国家竟然会被人家告上国际法庭!(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在这宗案件里他本人并不是被告。)事实是,没有人曾经准确地告诉过阿尔巴尼亚它在与世隔绝达近 50年之后所签订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阿尔巴尼亚恰恰是战后海牙国际法院成立以后所受理的第一个案件的被告。在该案中,英国状告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就其海岸附近科孚海峡所埋设的地雷给英国以足够的警告,以至于两艘英国军舰受到重创。 .阿尔巴尼亚输了。“科孚海峡案”成了刻在阿尔巴尼亚人们脑海中不可磨灭的一桩国际沉冤。在特雷德斯案件之前,它也是阿尔巴尼亚在国际讼争史上的最后一笔。

与“科孚海峡案”相比,“中心”所受理的特雷德斯案显得平庸多了:特雷德斯公司诉称当地农民发动了暴乱,占领了合资农场,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不闻不问,从而违反了其保护特雷德斯公司投资的国际义务。可惜的是,仲裁庭的三个仲裁员,包括特雷德斯公司聘请的曾经做过里根总统的法律顾问的弗雷德 ·菲尔丁( Fred Fielding),没有一个赞同这种观点。相反,他们一致同意,证据表明,该合资企业的失败是由于投资者对阿尔巴尼亚的农场业状况缺乏最基本的经营管理经验。其中,来到伦敦的几个阿尔巴尼亚证人的证言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比方说,他们生动地说明了什么季节应该种植瓜果,而该公司却在有关方面投入不足(例如拖拉机买错了,而且数量也不够)。相应地,仲裁庭驳回外国投资者提出的征收补偿要求。阿尔巴尼亚的国际声誉由此大大提高。此前闻所未闻的“中心”仲裁成了地拉那的头条新闻。我们在该案中的表现和国际法能够带来公平与正义的事实让阿尔巴尼亚人兴奋不已:一封部长的亲笔函寄到了伦敦,邀请我们参加在 1996年 6月在地拉那举行的庆功晚会。那时正是科索沃战争进行的中间,我曾经访问过的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难民营的悲惨状况仍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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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贸易一样,投资保护是美国政府,无论是共和党政府还是民主党政府,与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资本输出国政府,长期以来强烈地和一贯地支持的国际法领域之一。其理由不难发现:这两个国家都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之一,而且由来已久。在 2001年一年里,两国公司与国民的海外投资总额超过了 3000亿美元。 1990年美国的对外投资才有 730亿美元;到了 2001年,这一数字超过了 2300亿。对美国与英国而言,矿业、制造业、服务业、银行业等行业的海外投资构成了其国民财富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为其未来福祉的重要依托。海外投资需要法律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没有法律保证投资者免受东道国的无端干预以及征收等行为,外国公司是不会把钱投到该国去的。就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言,这往往意味着要有清楚而可执行的国际法律规则来提供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同时相信,必须由国际法庭而不是国内法院,来实施这些规则。

用国际条约来保护国民的法律权利的做法已有好几个世纪,并不新奇。自 19世纪 40年代以来,要求制定国际法律规则来保护外资不受东道国征收和其他形式的干预的呼声日渐强烈。这种保护已构成了罗斯福与丘吉尔所预设的“在经济领域合作”的一个部分。六十年以后,乔治 · W.布什热烈欢迎伊拉克关于外国投资的“联军临时政府”第 39号令的通过。该法令大大打开了伊拉克经济对外开放的大门,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国际法所允许的占领军所应有的权限范围,因而备受诟病。“伊拉克临时政府通过了一部新法,开放了对外投资,这是数十年来破天荒的第一次! ”.布什如此宣称,语气中并不带有任何的调侃色彩。

关于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大抵有两类。一类可见于人权条约中保护财产权的条款。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就禁止“武断地剥夺他人财产”(第 17条第 2款)。该条在其他地区性的和全球性的人权条约中也有体现。例如《欧洲人权公约》与晚近通过的《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公约》就是如此。 .这些公约对所有财产提供最基本的保护,既包括本国人的财产,也包括外国人的财产。不过,国际投资者和他们的母国政府却认为这些公约仍然不足以保护海外投资。 19世纪五六十年代,许多原来的殖民地纷纷独立成为独立国家。他们要求掌控其国内所有财产,包括自然资源。投资者及其母国则担心其投资会被东道国征收,特别是他们所获得的价值连城的中东石油特许协议。他们担心人权条约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执行且含混不清。为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护既有投资,有必要另外制定条约规范。于是,第二类国际条约出现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条约的出现是非殖民化运动和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物。而这两个原则正是罗斯福在《大西洋宪章》里所倡导并在《联合国宪章》里得到贯彻的。左手给出去的东西,又要用右手来收回,这大概是他老人家所始料未及的。

关于外资保护的国际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是密切相关的。自由贸易规则通过排除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来扩大货物与服务的国际流动。外国投资条约则旨在通过鼓励私人领域的海外投资来扩大资金的国际流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贸易与投资规则正是全球化的制度保障。离开了这些规则,全球贸易商务将陷入停顿。无怪乎 2003年布什在嘲弄废弃其他国际法律规则的同时,却在宣告缔结新的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以保护美国在中南美洲、智利和新加坡的投资者的权益。布什宣称,“新加坡协定”反映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可以有力改善生活的坚定信念”。.显然,在他看来,这属于好的国际法,而不是那种坏的、束手束脚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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