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现有规则使得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无法运用政治力量来操纵诉讼审判程序。 “9 · 11”事件是另外一个重要的(反对)理由。正如拉姆斯菲尔德所言,他的担忧“在一场艰难的、危险的反恐战争中”变得更加突出,因为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会对美国士兵以及参与反恐和其他军事行动中的平民行使司法管辖权。那么,为什么上述顾虑并没有对美国“反恐战争”最亲密的盟友英国构成任何障碍呢?对此美国没有作出任何解答。 2002年 5月,美国政府宣布退出《罗马规约》,并声明不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成员国。退出规约似乎是美国寻求解脱,以便其大张旗鼓地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一种途径。布什政府致力于排除致使美国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面前受审的任何可能性。因此,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攻击在几条战线同时展开。 2002年 9月,布什总统公布了其国家安全战略,其所承诺的重要事项就包括:
我们将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我们的努力能够实现我们的全球安全承诺,保护美国人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质询或者诉讼。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不适用于美国人,我们并不接受其管辖。
布什抵制国际刑事法院的行动在全球迅速引起了关注,并受到新闻媒体的频繁报道。这种威胁恫吓引起了广泛的不满与强烈的怨恨。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他国家的公民来说是很好的,但对美国而言却不可接受,这样的双重标准备受诟病。一国固然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加入到一个国际协定之中。例如,中国和俄罗斯就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他们采取了“等着瞧”的态度。然而,美国所采取的诋毁行为却造成严重后果,因为这关系到美国政府对待国际法的根本立场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究竟为何会招致如此强烈的抵制?这些抵制有道理吗?到底是什么使得美国放弃了先前对全球司法体制的支持?
* * *
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同美国历史上一贯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美国人进行审判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伍德罗 ·威尔逊( Woodrow Wilson)政府起草了《凡尔赛条约》的第 227条,启动了对德皇恺撒 ·威廉二世( Kaiser WilhelmⅡ)的指控。 .尽管恺撒避难到荷兰而始终没有受到审判,那项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个人,甚至是国家领袖,要承担战争罪行的责任,从而在国际司法史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二战结束之时,这项规定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富兰克林 ·罗斯福总统否定了丘吉尔提出的将德国战争罪犯处死的建议。他说服英国政府接受由国际军事法庭来审判最高级别的纳粹军官的办法。罗斯福指定当时在任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 ·杰克逊,带领美国代表团参与纽伦堡条约的起草工作。杰克逊后来成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纽伦堡审判是确立国际法上个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一个里程碑。这些行动为联合国日后为实现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理念而作出的努力奠定了基础——这种努力的成果最早反映为 1948年所签署的《危害种族罪公约》。在罗斯福去世的第一个周年纪念日,杰克逊给出了罗斯福总统支持纽伦堡审判的原因。他指出:
应该找出并惩罚那些侵略捷克斯洛伐克和其他国家并残害当地居民的战争罪犯。这不是为了报复,而主要是因为罗斯福认为这种惩罚是阻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或者降低其发生可能性的一种途径。
在 20世纪 50年代,美国在联合国内带头倡导组建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这项任务最终交给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很多年后,即 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草就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克林顿政府对此规约表示欢迎。就在此时,发生了前南斯拉夫惨案和卢旺达惨案。于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克林顿政府的国务卿奥尔布莱特在联合国安理会内带头组建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 1993年,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承担着起诉“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国家领土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年,第二个国际法庭,即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立,它负责管辖在卢旺达国家领土内犯下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些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机构,也就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一些重要的决定上能够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诸如检察官的任命,法官的选举以及开支预算等。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在构建国际刑事司法体系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积极的一步。我们不能因为各国未能尽早采取军事行动阻止在巴尔干半岛所发生的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以及在波斯尼亚发生的种族屠杀而视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为马后炮,否定其重要的进步意义。
在这两个国际法庭中,美国至今仍然担任着重要角色,并且是最大的资金捐助国。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或者创意,国际法庭根本不可能产生;同时如果没有美国的施压,也就不可能将那些臭名昭著的被告方,特别是米洛舍维奇,送交到海牙法院。曾有广泛报道称,布什政府曾威胁说,如果新的南斯拉夫政府不将米洛舍维奇送交国际法院,那么美国将拒绝对其提供 1亿美元的财政援助。 .可见,美国对于组建国际刑事法庭,原则上并不反对。如果说存在反对意见,那就是反对将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适用到美国人头上。
近五十年的努力尝试,在纽伦堡、东京、海牙、阿鲁沙区(坦桑尼亚),一种广泛的共识已经形成,即在一些情况下,国内法院无法,或者说不愿意,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提出起诉。皮诺切特案件显示出国内法院可以有所作为,同时也体现出了它们的缺陷性。历史已经表明,即使当新政府上台掌权时,国内法院也仅会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国民进行战争罪行的审判,而对于反人类罪以及种族屠杀的审判就更为少见。国内法院往往需要处理那些发生在异国他乡的犯罪行为,该国同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可能就在于被告人曾碰巧出现在该国领土上。英国法院能够对皮诺切特实施司法管辖,原因在于他碰巧访问英国。塞内加尔法院能够对乍得共和国前总统哈培瑞( Hissène Habré)案件进行审理,是因为他当时正流亡生活在那个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控方不在一国的领土之内,仍可对其提出犯罪指控: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就是比利时检察官对以色列总理阿里埃勒 ·沙龙(Ariel Sharon)所提出的指控——美国因此威胁将不参加在布鲁塞尔北约总部召开的北约会议。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比利时检察官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外交部长的起诉,法国检察官对利比亚总统卡扎菲( Qaddafi)的起诉,以及塞尔维亚法院对托尼 ·布莱尔的指控,等等。此类起诉往往被认为是被某种政治利益所驱动的,因此其国际合法性并不确定,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
然而,组建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填补国内法院所存在的司法空白。在 20世纪 90年代,联合国在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建立了“国际化”的刑事法庭。这些法庭既有当地法官也有国际法官,他们同时适用本国刑法和国际刑法。 2000年,根据联合国同塞拉利昂签署的协定组建了塞拉利昂国际特别法庭,它负责对那些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塞拉利昂法的领导人进行审判。 2003年,联合国同柬埔寨最终达成原则协议,决定在柬埔寨法院体系内组建一个特别的法庭,负责对 1975年 4月至 1979年 1月间犯下严重罪行的红色高棉高层领导人进行审判。美国对这些举动没有提出任何的反对,也没有反对刑法应该适用于最严重国际罪行这一原则。在上述所有案件,美国都没有反对对最高级别的政治领导人和军事人员实施司法管辖。相反,美国国务卿科林 ·鲍威尔( Colin Powell)宣称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