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国际法院(1)

有这么一个东西,叫做国际刑事法院……

——唐纳德 ·拉姆斯菲尔德( Donald Rumsfeld), 2002年6月21日

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 50年后, 121个国家在罗马召开会议,决定创建一个国际刑事法院( ICC)。这个国际刑事法院现已成立并运行,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依据 1998年的《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三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即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些罪行包括对平民进行大范围的或系统性的攻击,诸如谋杀、酷刑和强奸等,同时也包括像嗄松法官控诉皮诺切特所犯下的那些罪行。

在皮诺切特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上议院的法官对由英国法院来审理该案表示关切,并提出如果由智利或者是国际法院来审理该案,或许更为合适。这些法官,如同世界上大多数看过《罗马规约》的人一样,似乎都很欢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然而,并非人人如此。乔治 · W.布什、唐纳德 ·拉姆斯菲尔德,还有亨利 ·基辛格,他们就都不欢迎国际刑事法院。尽管他们也会对《罗马规约》评头品足,但是他们说的话是如此的离谱,以至于有时我怀疑他们所说的到底是不是《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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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诺切特案件使得这个新设立的国际刑事司法体制备受瞩目。不仅如此,它还引发了很多其他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避免滥诉或乱诉。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法院在处理国际犯罪方面一定要发挥作用,那么,针对 20世纪 40年代后期起就被国际法宣布为违法的反人类罪以及战争犯罪,由国家法院与国际法院中的哪一个来审判更为合适呢?这个问题与将萨达姆 ·侯赛因( Saddam Hussein)提交伊拉克国内审判的决定密切相关。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的基础上的:即通过法院执行的刑法是处理最严重国际犯罪的一条适当途径,尽管这也许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我对刑法国际化的效果不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它不会成为治愈这个世界各种疾病的万能药;它也不会根除对基本人权的严重违背。但是,对于那些最严重的罪行,或者至少是它们中的一些,国际化的刑法也许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之下,其他办法更没有吸引力,或者根本不可行。其中,一种过去常用的办法就是法庭外简明审讯,然后处死罪犯——这种原始的办法现在已不被采用。直到 20世纪后半期,国际犯罪很多情况下都处于无人管问的状态。有时它们通过国家特赦的办法得到处理,就像在智利所发生的情况一样,但这让很多受害人感到愤愤不平,认为如果没有公正的审判,案件并没有真正“了结”。再者,它们也可以通过“真相与和解”程序来处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结束后就是这么做的。最后,国际犯罪还可以通过政府间的外交手段来解决。

这种种办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一致认为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们应该在法院接受审判,他们的行为要被宣告违反刑法。那些支持法院审判的理由主要包括威慑、惩罚和“还原事实真相”。当《罗马规约》生效后,上述观点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 1997年 5月新当选的英国工党政府在促进规约达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党政府推翻了前保守党政府执行的政策——前保守党政府同包括美国在内的怀疑论者结盟,反对 ICC的成立。美国支持建立一个在政治上更容易被操纵的国际法院。现在英国是国际法院最有力的支持者之一,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和英国的立场相去甚远。在价值观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的两个国家,为什么在此问题上会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呢?

尽管比尔 ·克林顿签署了《罗马规约》,然而,布什政府自从 2001年 1月上任以来,一直在进行着公然的、恶意的活动来破坏国际刑事法院。他对47国际刑事法院的所作所为正是其反对国际规则和多边主义的一个表现。在历史的框架下进行考察,美国所持的这种态度是很奇怪的:美国曾经在创建国际刑事法院的过程中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这种态度同美国政府认为国际刑事法院适用于其他人,即适用于非美国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根据国际法,签署条约并不会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只有当国家批准执行或者加入条约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克林顿的签字却约束美国不得做出任何破坏国际刑事法院机能的事情。 .对很多美国批评家而言,这一步已经走得太远了。在那些新保守派看来,国际刑事法院是制约国家主权以及权力的国际法的一切错误的象征。我曾经参加过在美国举行的学术会议,其间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讨论能够使得那些一贯温和、受人尊敬的学者一下子变成了德国的洛威拿犬。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总结了反对组建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

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衡;弱化了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刑事起诉的审判权威;缺乏一个有效的防止对美国服役士兵和官员进行具有政治目的起诉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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