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近史(4)

该宣言堪称人类第一个基本人权法典,是实施联合国“人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决议的努力的第一步。这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它却直接导致了有约束力的规范和欧洲、美国、非洲一系列新的法律文件的产生。 1966年,该宣言的许多条款被两项全球适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采纳: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另一个则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在《国际人权宣言》通过的前一天, 1948年 12月 9日,世界上第一个人权条约得到各国同意: 41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该公约认为“种族灭绝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要求各成员国预防并惩罚这种罪行。在以后的四十多年中,美国并不是该条约的成员。然而,当罗纳德 ·里根( Ronald Reagan)签署实施该公约的国内立法时,里根表明他在“兑现哈里 ·杜鲁门对全世界人民的承诺”,并且反对认为该条约有损美国主权的说法。该条约批准后的一年, 1949年 8月 12日, 4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四项《日内瓦公约》。其中包括:《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这些文件定义了种种犯罪罪行,要求个人(同样要求政府)对这些罪行负责。遗憾的是,半个世纪以后,这些却都成了乔治 · W.布什总统试图规避的国际文件。

在经济事务方面,同样也制定了新的国际协议。 1945年 12月 27日,经过三周的谈判,布雷顿森林系列协议达成了,这是以四十四个国家在新罕布什尔州谈判的地方命名的。这些协议创设了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它们确立了国际金融关系的基本框架,对于战后经济重建、长期贷款安排和币值稳定至关重要。约翰 ·梅纳德 ·凯恩斯( John Maynard Keynes) 的经济学观点是这两项协议的灵魂,同样的观点也构成了罗斯福新政的理论基础。两年后, 1947年 10月 30日, 2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这是要求各成员方消除贸易壁垒的框架性规则。然而, GATT并没有常设性的机构。这就要等待与 IMF和世界银行一道被筹建的第三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 1948年 3月,《国际贸易组织( ITO)宪章》在哈瓦那批准通过,旨在为 GATT的自由贸易规则提供结构性框架,并且为鼓励海外投资和消除垄断及其他限制性商业行为提供新的规则。然而,这些条约规则似乎太超前了。至少美国国会是这样认为的,因为他们不会相信全球性的管理机构。在压力之下,杜鲁门总统宣布他不会寻求国会对签署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批准。最终,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直到 20世纪 90年代中期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却得到美国的极大支持。国际贸易组织的失败作为一个早期标志,表明美国加入全球性的新规则和新机构并不是一件可以预见的事。

无论如何,到 20世纪 50年代,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基础已然确立,丘吉尔和罗斯福的理想也大都变成了现实。在以后的五十多年中,国际法规则不断增加,它们大多数采用条约的形式,且大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在非殖民化过程中,国家的数量激增,联合国的成员数量也快速增加。到 1961年联合国成员增加到了 100个,现在则有了 191个。 20世纪 60年代,一些重要的军备控制条约得到签署,其中 1960年禁止大气层核试验条约和 1968年核不扩散条约受到了公众的相当关注。 70年代初,在理查德 ·尼克松( Richard Nixon)总统的大力支持下,一系列旨在保护全球环境的法律规则,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大气层和气候系统的法律规则,得以有计划地制定。在全球性规则文件之外,在欧洲、拉丁美洲、非洲、伊斯兰世界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还制定了大量的区域性条约,以保护基本人权,建立经济同盟和其他贸易与金融安排。

到 20世纪 90年代初,冷战结束和柏林墙倒塌之后,英美的自由式国际法体系,尽管还不够完善,似乎正成为现实。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也对国际法规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媒体也给予国际法规则越来越多的关注。当然,并不是说在这时期内全球秩序已经完全建立,更不等于说国际法规则总是得到遵循。萨尔瓦多 ·阿连德的倒台,波尔布特( Pol Pot),艾迪 ·阿明( Idi Amin),巴尔干和卢旺达等等,这些都是这半个世纪里暴力、滥权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例证。但至少这些新的国际法规则为评判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提供了依据,并在理论上取消豁免权。不能再说国际法允许这样的暴行。

美国和英国发挥着领导作用并提供了支持,因为他们认为规则可以带来稳定。但他们这样做并非大公无私:一个规则基础上的体系不仅能够传播英美的价值观,而且可以开拓市场并保护既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这也是对抗苏联,赢得非殖民化过程中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支持的有效途径。质言之,规则可以带来机会、拓展利益。然而,在 20世纪 80年代和 90年代,一种不同但很强烈的声音出现了,它反映出英美国家对国际法规则和多边主

义的怀疑态度。在美国,当罗纳德 ·里根当选美国总统时,他致力于维护美国的主权和生活方式,并认为这二者受到了国际法的威胁。随着这种新保守主义思潮在美国的出现,许多国际法规则被看成是对美国权力的不当侵犯。例如,罗纳德 ·里根、玛格丽特 ·撒切尔( Margaret Thatcher)和赫尔穆特 ·科尔( Helmut Kohl)就拒绝了经过十五年谈判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理由是它有损企业家精神并违反了减少规制的原则。在伊朗武器

换人质丑闻和在尼加拉瓜及中非的其他地方冲突的背景之下,美国干脆撤回了其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接受(英国没有撤回,现在仍然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接受国际法院一般管辖权的国家,尽管它保留了一些重要的例外,其中有一些是最近补充的)。

远在“ 9 · 11”事件之前,美国就已经开始了反对经济领域之外的许多国际法规则,其中包括那些得到了广泛支持的规则。尽管在 1979年吉米 ·卡特总统曾借助领事保护规则解决伊朗人质危机问题,但 20年后,比尔 ·克林顿总统却毫无内疚地命令他的首席司法官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他的政府并不反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忽略国际法院关于安齐 ·布雷德的处决应中止执行的命令。有些条约经过了谈判,但并没有签署;有些条约则经过签署但得不到批准。其结果是,美国与索马里一样,成为仅有的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国家之一,其原因在于该公约废除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死刑。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被美国妖魔化为对美国经济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石油的大量消耗)的独特威胁。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得到通过,美国却认为它对美国的实力构成巨大威胁,是对美国军事行动的限制,并使得美国士兵和军官面临被独立的国际检察官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提起诉讼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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