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近史(5)

美国当然完全有权利选择不参加这些或其他的条约,但是它不参加条约的理由却产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一个反对国际法的假定已然产生:国际法不再创造机会,而只会强加显著的限制。这就是美国的特权主义的回归,这种态度周期性地并且强烈地主导着美国 20世纪初的思想。“我们跟别人不同, ”新保守主义者如是说,“那些规则对我们不适用。 ”“我们需要创立一个有利于美国安全、繁荣和原则的国际秩序”,1997年《新美国世纪计划》的倡导者如是宣称。他们包括迪克 ·切尼( Dick Cheney)、唐纳德 ·拉姆斯菲尔德( Donald Rumsfeld)和保罗 ·沃尔福威茨( Paul Wolfowitz)这些“ 9 · 11”事件以后反恐战争的总设计师们。可笑的是,在美国抛弃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同时,它的经济对世界经济的依存度却日益增加,而这意味着(至少在这一领域)遵守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面对美国这一新的取向,英国有点左右为难。一方面,随着其力量的不断下降,帝国地位的丧失,英国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强调国际法治;另一方面,他又不想与他的好朋友及盟友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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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公众对国际法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转变。在 20世纪 90年代的某个时间,那些神秘莫测的国际法规则从外交部的走廊里走了出来,出现在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上、非政府组织( NGOs)的宣传通讯上和报纸的头版上。国际法走向了公众。国家对国际法规则的垄断开始瓦解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引起这些变化的条件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也已经有大量的论著和观点对其作出论述,不用我在这里赘述。 20世纪 80年代和 90年代发生了很多变化,诸如冷战结束、欧洲经济社会一体化和原教旨主义抬头等。在这些大背景下,出现四个方面的因素,改变了人们对国际法的作用与本质的看法。

第一个因素是“全球化”。这个概念产生于 20世纪 90年代,但事实上,“全球化”是建立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经济关系之上的。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全球化。安东尼 ·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教授把“全球化”描述成一个“伸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区域之间先建立起联系,然后这些联系再在全球范围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由此产生了这样的一个观点:不同国家和社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某个国家对环境或对其公民人权所采取的措施可能牵涉到该国之外某个团体的合法利益。皮诺切特案件就是一个法律全球化的简单实例:英国法院应西班牙的要求把一个智利人,以其被指控在智利和阿根廷犯下的罪行为由,引渡到西班牙。英国法院取消了皮诺切特的管辖豁免权,理由是这三个当事国均参加了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认定被指控的行径是一种国际犯罪。如果没有以上条约,该案将会立刻瓦解:西班牙将无权提出引渡要求;英国法院也不可能予以接受;智利则可为皮诺切特作为国家元首时的行为主张豁免权。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里,国际法承认不同社群的竞争性利益关系,并且寻找将这些利益进行优先性排序的途径。

通过提供一套最低标准,国际法为全球化奠定了基础。它促进和便利了航空运输、贸易、电信的发展,而这些又都是全球化发生发展的必要因素。过去局限于地方或国内的活动现已国际化了,这就要求制定超越单个国家的法律。可惜的是,这却也让人们产生了一种“权利丧失”的感觉,人们觉得这些新的国际法规则剥夺了他们一部分权利,而他们却无法参与这些规则的制定。这种思潮导致了 1999年 11月西雅图的反 WTO的示威游行。所以,国际法一方面为全球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成了不满和反对的对象。更有意思的是,其他国际法规则,特别是那些保护人权和环境的规则,成为一种社会转型的力量,被用来攻击全球化所带来的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全球化并不只是因为国际规则所导致。科技创新是全球化的催化剂,也是导致关于国际法律秩序观点转变的第二个因素。引发大众兴趣和行动的不只是科技变化发展的性质,也包括其变化的程度。我们现在才了解到新技术有如此巨大的能量,可以在广阔的地域范围内产生有害的影响。 1986年 4月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以一种前所未知的方式表明了国家边界的可渗透性:英国坎布里山区的牧场因此受到污染,政府于是宣布限制在此放牧,使得农民生计无着。在此后二十年时间里,英国政府不得不为其受禁牧令影响的农民提供补偿。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的加剧则使得人们更好地理解新科技所能够造成的跨越时空的影响。我们现在知道在某一国内释放的 喷雾剂可能会伤害到另一国的环境和居民。伦敦人的发型可能就是导致澳大利亚人癌症的罪魁祸首。法律所拟制的主权国家在自然事实和经济动力面前土崩瓦解。规制日益广泛的活动必然地成为一项国际任务。

新科技也改变了沟通的方式,从而极大地便利了人们对国际法资料和进程的获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极大地增进了国际的信息交换,同时也大大加快了交流的速度。这些科技使获取关于国际谈判和决策的文件变得容易多了。当我开始学习国际法的时候,联合国的一些重要文件,如安理会的决议,直到这些文件通过数年之后,才可能在主要大学的图书馆里找到。现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阅到几分钟前通过的安理会决议。例如,安理会关于伊拉克 2004年 6月 30日以后的管制问题的 1546号决议在通过后马上就可以在网上查到。人们可以阅读这份文件并形成自己的观点,而许多人还真的就这么做了。

同样地,在向当事国公布的同一天,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 1999年 7月,我在地拉那与一名阿尔巴尼亚政府部长在浏览国际法院的网站,该法院拒绝发布要求北约停止轰炸南联盟以保护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的行动。就在作出这项判决的当天,有人告诉我法院网站的点击率高达一百万次。而 2004年 8月,国际法院的网站的点击率再创新高。人们蜂拥着去阅读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该意见认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包括在东耶路撒冷的里面和周边,建立隔离墙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应马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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